課程主任李洪江:總體國家安全觀下澳門國安法發展完善的思考


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和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石,功能在於保護國家免受外界威脅。二○一五年七月全國人大通過新《國家安全法》,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的是國家安全的全面性和系統性,既包括政治、國土、軍事等傳統安全,也包括經濟、文化、社會、網路、生態等非傳統安全,還包括太空、深海、極地、生物等新型領域,將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擴展到了非常廣泛的領域。

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新《國家安全法》規定了中央各部門行使的國家安全職權。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新《國家安全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新《國家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澳門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就明確了香港、澳門兩個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責任。澳門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憲制性的必然責任。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澳門社會保持安全穩定和發展繁榮的必要前提。澳門二○○九年通過的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二○一八年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開始運作,同時開展國家安全配套立法,在自身法律體系內已構建並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為適應新的國家安全形勢的需要,澳門特區應當按照新《國家安全法》確立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發展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工作機制及配套立法,以與新《國家安全法》相協調銜接。初步考慮,提出如下發展完善建議:

一是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修改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拓展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又被稱為“廿三條立法”,是落實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的法律,主要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與新《國家安全法》相比,體現的是新《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內容,其他國家安全更廣泛的範疇都沒有涉及。澳門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僅僅只是以上七類。

筆者建議,澳門特區應當按照新《國家安全法》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適時修改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拓展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與新《國家安全法》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內容相銜接。

二是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擴大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人員的範圍。二○一八年,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行政長官任委員會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委員會副主席。該委員會委員主要以保安司為主,包括保安範疇的保安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司法警察局局長、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名顧問等,其他司僅有行政法務司司長、法務局局長,並不包括經濟財政、社會文化、運輸工務等三個司人員。新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生態安全、環境安全等諸多範疇,在澳門是由經濟財政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負責,這些在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上並沒有得到體現。筆者建議,為體現新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廣泛的國家安全範疇,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在現有人員基礎上,增加經濟財政、社會文化、運輸工務三個司的人員,以盡可能覆蓋新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國家安全領域和範疇。

三是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拓寬國家安全配套立法的領域。澳門已陸續開展國家安全立法,但目前澳門有關國家安全配套立法還是限於保安司職能所在的領域,經濟、社會、文化等其他領域不在國安配套立法範圍內,這就與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廣泛領域不相協調。筆者建議,將澳門國家安全配套立法所涉及的領域,逐步擴大到與新《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國家安全領域相對應的各個領域,不僅是保安司,還要包括經濟財政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等領域。

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 李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