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狄明辰、張若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的路徑與策略研究


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學生狄明辰、澳門城市大學葡語國家研究院張若菲合著本文發表於《澳門法政雜誌》2024年第3期。法學院前台有少量實體雜誌,如有興趣可至前台自取。

 

摘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具有制度創新和法治建設的雙重使命,在推動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同時,致力於構建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實施以來,規則銜接工作在商事登記、投資貿易、爭議解決等領域逐步推進,初步形成了有利於兩地合作的制度框架,但仍存在法律體系差異顯著、市場規則運行不暢、監管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究其原因,根本在於“一國兩制”下兩地法律傳統和法治文化存在深層次差異,主要原因是缺乏統籌協調的頂層制度設計,直接原因則是具體銜接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當前,深合區建設進入深化發展新階段,應當以憲法和基本法為遵循,構建協調統一的區域法治秩序;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完善商事登記、投資貿易、爭議解決等重點領域規則銜接;通過深化行政管理、司法與立法的協同推進,實現規則銜接的制度突破,為深化粵澳合作提供有力支撐。

關鍵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民商事規則銜接 制度創新

 

 

一、引言

      隨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全面推進,如何有效實現內地與澳門兩種法律制度的協調對接成為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明確提出要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這一目標的實現對深化粵澳合作、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23年1月實施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進一步為民商事規則銜接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對於民商事規則銜接的具體內涵、實施路徑和推進策略,學界與實務界仍存在不同理解。有觀點將其簡單等同於“澳人澳法”或全面移植澳門法律制度,這顯然需要進一步澄清和探討。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的基本理念、實現路徑和具體策略,為推動兩地法律制度的有效銜接提供理論支撐和實踐指引。

 

二、民商事規則銜接的理論基礎與國際經驗

      (一)法律規則銜接的基本理論

      1.法律規則銜接的概念界定

      法律規則銜接是法律體系間協調互動的重要機制,其核心在於通過制度設計實現不同法域間規則的有機聯結。從廣義來看,法律規則銜接包含規則內容的趨同、程式的對接以及執行的互認等多個維度;從狹義來看,則特指為解決法域間規則衝突而建立的制度性安排。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規則銜接已成為跨區域合作的重要議題。不同於法律移植或法律統一,法律規則銜接強調在保持各法域獨特性的前提下實現規則互通,是一種“求同存異”的制度創新模式。它既要尊重各法域固有的法律傳統和制度特色,又要建立起規則間的橋樑,實現區域間經貿往來和社會交往的法律需求。因此,法律規則銜接的本質是在維護法域獨立性的同時,通過制度創新促進區域協同發展。

      2.法律規則銜接的理論模式

      法律規則銜接的理論模式可以從結構性和功能性兩個維度進行分析。結構性維度關注規則銜接的形式類型,主要包括直接對接模式、規則互認模式和創新混合模式。直接對接模式通過規則移植或借鑒實現銜接;規則互認模式強調維持各自規則獨立性的同時實現效力互認;創新混合模式則是在借鑒各方規則優勢基礎上創設新的制度安排。功能性維度則著眼於規則銜接的實現機制,包括立法銜接、司法銜接和行政銜接三種路徑。這些理論模式並非相互排斥,而是在實踐中相互補充、交錯運用,形成多層次、立體化的銜接體系。選擇何種模式,需要根據具體領域特點和實際需求,遵循經濟效率和制度成本的平衡原則。

      3.法律規則銜接的實現機制

      法律規則銜接的實現機制是確保規則銜接有效運行的制度保障,需要建立協調決策機制,通過常態化的磋商平臺統籌推進規則銜接工作。健全資訊共用機制,實現立法資訊、執法資訊和司法資訊的互通互認。構建爭議解決機制,為規則銜接過程中出現的分歧提供多元化解決途徑。還要配套監督評估機制,定期評估規則銜接的實施效果並及時優化調整。這些機制的有效運行,需要制度創新與實踐探索相結合,既要借鑒國際經驗,又要立足本土實際。通過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實現機制,確保法律規則銜接工作有序推進,最終實現區域協同發展的目標。

      (二)國際自由貿易區的實踐借鑒

      1.歐盟法律規則銜接經驗

      歐盟作為區域一體化的典範,其法律規則銜接體系具有重要借鑒意義。歐盟通過“硬法+軟法”的雙軌制推進成員國間法律規則銜接。在硬法層面,歐盟設立超國家機構,通過條例、指令等立法形式實現規則統一;在軟法層面,採用開放協調方法,尊重成員國自主性。值得注意的是,歐盟規則銜接遵循“補充性原則”和“比例原則”,即只在成員國無法有效實現目標時才進行干預,且干預程度不得超過必要限度。此外,歐盟還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保障機制,通過歐洲法院確保規則的統一解釋和適用。這種多層次、漸進式的規則銜接模式,既維護了歐盟整體利益,又保障了成員國主權,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重要啟示。

      2.東盟法律制度協調機制

      東盟的法律制度協調機制體現了“東盟方式”的特色,即通過協商一致、靈活務實的方式推進區域規則銜接。東盟沒有設立類似歐盟的超國家機構,而是建立了以政府間協商為主的多層次協調機制。在經貿領域,東盟通過框架協議確立基本原則,再由成員國自主推進具體規則對接。在爭議解決方面,東盟強調非正式協商和共識決策,避免採用強制性機制。這種柔性的規則銜接方式,充分尊重了成員國的差異性,降低了制度成本,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規則銜接的效率和深度。東盟的經驗表明,規則銜接需要在效率與包容性之間尋求平衡。

      3.其他自貿區規則對接模式

      世界其他重要自貿區的規則對接模式各具特色。北美自由貿易區採用“統一標準+互認機制”的模式,重點關注貿易便利化和標準協調。太平洋聯盟則通過建立聯合委員會推動成員國間規則銜接,特別注重數字經濟等新興領域的規則創新。海灣合作委員會強調通過統一經濟政策促進規則趨同,但保留成員國在社會文化領域的自主權。這些不同模式的實踐表明,規則對接需要因地制宜,結合區域特點和發展需求選擇適當路徑。同時,各自貿區的經驗也凸顯了規則銜接是一個漸進的系統工程,需要長期堅持和持續優化。

      (三)粵港澳大灣區的制度創新

      1.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經驗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作為粵港深度合作的先行區,積累了豐富的制度創新經驗。前海通過設立專門的法律查明機構和爭議解決中心,探索“前海規則”創制機制。在具體實踐中,前海採用清單管理模式明確規則適用範圍,建立了港澳專業人士執業便利制度,推動跨境金融創新試點。這些制度創新促進了深港規則銜接,為大灣區法律規則創新提供了可複製和可推廣的經驗。前海的實踐表明,制度創新需要在法律框架內尋求突破,通過先行先試積累經驗。

      2.南沙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實踐

      南沙示範區立足粵港澳三地合作,在規則銜接方面形成了獨特範式。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強化三地協調,設立專業委員會推進重點領域規則對接。南沙特別注重營商環境建設,推出“一網通辦”等政務服務創新,實施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示範區還探索建立跨境執法合作機制,加強三地監管協同。這些創新實踐充分體現了南沙作為粵港澳全面合作試驗田的定位,為大灣區規則銜接提供了重要參考。

      3.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探索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在科技創新領域的規則銜接探索具有典型意義。合作區通過建立“雙區聯動”機制,推動深港兩地科研資源共用、人才流動和創新要素集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探索建立跨境維權援助機制,推動知識產權確權和評估標準互認。合作區還創新科研專案管理模式,實現科研資金跨境使用。這些探索為大灣區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為規則銜接在專業領域的深化應用提供了有益借鑒。

 

三、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特殊性與挑戰

      (一)“一國兩制”框架下的制度差異

      1.法律體系的結構性差異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面臨的首要挑戰在於法律體系的結構性差異。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以大陸法系為主、普通法系為輔的混合法律體系,保留了葡萄牙殖民時期的法律傳統,而內地則實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種根本性的法律體系差異體現在多個層面。首先是法律淵源的差異,澳門以成文法為主,判例法地位相對較低,而內地則更強調成文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其次是法律適用原則的差異,澳門強調司法獨立和程式正義,而內地則更注重實體公平和社會效果;再次是法律解釋方法的差異,澳門傾向於文義解釋和歷史解釋,而內地則更多採用目的解釋和社會價值導向的解釋方法。這些差異導致兩地在具體法律適用和執行過程中經常出現認知偏差和操作障礙,影響合作區的制度創新和規則銜接。

      2.市場規則的運行差異

      在市場規則運行方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存在顯著的制度性差異。澳門作為自由港,實行自由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強調“市場主導和最小干預”原則,而內地則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在市場運行中發揮更加積極的調控作用。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市場准入制度不同,澳門採取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而我國內地雖然也在推行負面清單制度,但仍保留較多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競爭規則存在差異,澳門更強調市場自由競爭,而內地則更注重競爭秩序的維護和產業政策的引導;監管理念和方式不同,澳門傾向於事後監管和行業自律,而內地則側重事前審批和全程監管。這些差異使得兩地企業在合作區開展經營活動時面臨適應性問題,需要建立更加靈活和包容的制度框架。

      3.監管標準的銜接障礙

      監管標準的銜接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面臨的另一重要挑戰,兩地在金融、建築、環保、食品安全等領域的監管標準存在較大差異。監管主體的差異,澳門實行相對集中的監管體制,而內地則是多部門分工負責;監管標準的差異,澳門多採用國際通行標準,而內地則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獨特的監管要求;監管程式的差異,澳門注重效率和便利性,而內地則更強調合規性和可控性。這些差異導致兩地企業在跨境經營時面臨雙重標準的困擾,增加了合規成本和運營難度。監管資訊共用機制尚未完全建立,跨境監管協作效率不高,影響了合作區的統一市場建設和風險防控。

      (二)營商環境優化的現實需求

      1.市場主體准入便利化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市場主體准入便利化方面面臨迫切需求。當前存在以下問題。企業註冊程式仍然複雜,雖然推出了“一窗通辦"等便利措施,但跨境企業設立仍需在兩地分別辦理相關手續;資質認證互認範圍有限,澳門企業和專業人士的資質在合作區內未能得到充分認可;准入標準存在差異,兩地對於同類市場主體的准入要求不盡相同,造成市場准入成本增加。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市場主體跨境經營的積極性,需要通過創新制度設計,建立更加開放包容的市場准入機制,實現資質互認、標準互通,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2.跨境貿易自由化

      跨境貿易自由化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然而目前面臨以下問題。通關制度尚未實現完全便利化,貨物通關仍需履行繁瑣的檢驗檢疫程式;貿易規則不統一,兩地在關稅政策、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措施等方面存在差異;服務貿易開放程度有限,跨境服務供給仍受到較多限制。這些問題制約了合作區貿易便利化水準的提升,需要通過創新監管模式,優化通關流程,擴大開放領域,促進要素自由流動,打造高水準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同時要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體系,確保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安全和穩定。

      3.金融服務便利化

      金融服務便利化是支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的關鍵要素。當前存在以下困難。跨境資金流動仍受較多限制,企業跨境融資管道不暢通;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不足,難以滿足合作區企業和居民的多樣化金融需求;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程度不高,支付清算等基礎服務尚未實現無縫對接。這些問題影響了合作區金融服務的效率和品質,需要通過深化金融改革創新,建立跨境金融服務平臺,開發特色金融產品,完善金融基礎設施,為合作區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三)法律文化融合的實踐困境

      1.法律傳統的差異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面臨的法律文化融合問題首先體現在法律傳統的差異上。澳門的法律文化深受葡萄牙法律傳統影響,強調個人權利和司法獨立,而內地的法律文化則更注重集體利益和社會和諧。這種差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價值取向不同,澳門更強調程式正義和權利保護,內地則更重視實質公平和社會效果;二是法律思維方式存在差異,澳門傾向於形式邏輯推理,內地則更多採用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三是法律職業倫理有所不同,影響著法律從業者的執業行為和價值判斷。這些差異造成兩地法律主體在合作過程中的理解偏差和操作障礙。

      2.執法理念的衝突

      在執法理念方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面臨著顯著的文化差異和理念衝突。執法標準不一致,澳門強調嚴格依法辦事和程式公正,而內地則更注重實質效果和靈活處理。執法方式存在差異,澳門更傾向於柔性執法和說理式執法,內地則相對強調行政權威和強制執行。執法評價體系不同,澳門更重視司法公信力和社會認可度,內地則更關注執法效率和社會效果。這些執法理念的差異導致兩地執法部門在合作過程中難以形成統一認識,影響執法效果和執法公信力的提升。

      3.法律實踐的分歧

      法律實踐中的分歧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文化融合面臨的又一重要挑戰。法律適用方法不同,澳門更注重遵循判例和法理解釋,內地則更強調政策導向和目的解釋。爭議解決機制差異,澳門更傾向於司法裁判和調解仲裁並重,內地則更多依靠行政調解和社會調解。法律職業實踐模式不同,包括律師執業方式、法律服務提供模式等方面的差異。這些實踐層面的分歧導致兩地法律主體在具體業務合作中難以形成統一標準,影響合作效率和法律服務品質。解決這些分歧需要建立互信互認機制,促進法律實踐的融合創新。

 

四、民商事規則銜接的實踐與策略

      (一)商事登記制度的創新突破

      1.“一照多址”登記制度

      “一照多址”登記制度是破解深合區企業跨域經營壁壘的重要創新。目前,粵港澳三地企業如需跨境經營,往往需要在不同地區分別註冊登記,不僅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也影響了市場要素的自由流動。對此,應當以制度創新為導向,允許企業持一個營業執照在灣區範圍內設立多個經營場所。具體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建立統一的商事登記平臺,實現“一網通辦”;簡化跨境經營備案手續,推行告知承諾制;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實現市場監管資訊互聯互通。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跨境聯合執法機制,確保“一照多址”制度規範有序運行。通過創新登記制度,有效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促進市場要素自由流動。

      2.商事主體資格互認機制

      商事主體資格互認是推進深合區市場一體化的重要基礎。當前三地市場主體資格認定標準不一,導致企業跨境經營面臨資質重複認證等問題。為此,應構建以互信為基礎的資格互認機制。梳理三地資質認定標準差異,建立資格互認目錄;在重點領域率先推進資格互認試點,如專業服務、金融服務等領域;推動建立統一的資質評估標準,實現資格認定標準的趨同。建立互認後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資訊共用和風險防控,確保資格互認機制安全有序運行。通過資格互認,打破市場准入壁壘,提升市場主體跨境經營便利度。

      3.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目前深合區內市場准入標準不統一,增加了企業合規成本。應當通過負面清單管理實現市場准入標準化,一是制定統一的負面清單,明確禁止和限制經營事項;二是實行清單之外可以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的普遍性准入原則;三是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優化准入條件。加強清單執行的監督管理,建立違規預警和處置機制。通過規範的負面清單管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

      (二)投資貿易規則的協同發展

      1.投資准入制度創新

      投資准入制度創新是深化灣區要素流動的關鍵。當前投資准入門檻差異導致跨境投資效率低下,應當從以下方面推進制度創新。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確保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簡化投資審批程式,推行“一站式”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創新投資便利化措施,如設立跨境投資“綠色通道”。建立投資風險預警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投資安全。通過投資制度創新,優化投資環境,促進資本要素自由流動。

      2.貿易便利化措施

      貿易便利化是提升深合區經貿合作水準的重要抓手。目前通關程式複雜、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制約貿易發展。應重點推進以下措施。一是推行“單一窗口”通關模式,實現口岸通關一體化;二是統一商品檢驗檢疫標準,實施“一次檢驗、一次放行”;三是推廣電子單證互認,實現貿易單證無紙化。加強三地海關協作,建立資訊共用和風險聯防機制。通過採用貿易便利化措施,降低貿易成本,提升通關效率。

      3.知識產權保護協同

      知識產權保護協同是保障創新發展的重要支撐。當前三地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和執法力度存在差異,應從以下方面加強協同。統一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完善跨境保護機制;建立知識產權快速維權通道,提高維權效率;加強執法協作,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建立知識產權資訊共用平臺,強化保護預警。通過保護協同,營造良好創新環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三)爭議解決機制的多元化構建

      1.司法協助機制完善

      司法協助機制完善是實現深合區法治統一的基礎。目前三地司法協助存在程式繁瑣、效率不高等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機制。簡化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程式,提高辦案效率;建立判決認可和執行的快速通道,確保司法裁決有效執行;加強法院之間的資訊共用和業務交流。建立定期協商機制,及時解決協助過程中的問題。通過完善司法協助,促進區域司法公正高效。

      2.仲裁制度創新發展

      仲裁制度創新是優化商事爭議解決的重要途徑。當前仲裁規則不統一影響爭議解決效率,可以推進以下創新。擴大仲裁協議效力範圍,允許跨境仲裁協議;統一仲裁規則,推動仲裁裁決互認執行;建立仲裁機構協作機制,實現資源共用。提升仲裁服務專業化水準,培養熟悉三地法律的仲裁人才。通過仲裁創新,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管道。

      3.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

      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是完善爭議解決體系的創新舉措。目前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發展不足,難以滿足多樣化需求,應當著力採用以下措施。搭建線上線下一體化糾紛解決平臺,整合各類解決方式;建立調解與訴訟、仲裁的對接機制,實現糾紛解決方式有機銜接;發揮行業組織和社會力量作用,培育專業調解機構。加強平臺管理和服務規範,確保解決質效。通過平臺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爭議解決選擇。

 

五、行政管理、司法與立法的協同推進

      (一)行政管理體制的協調優化

      1.管理權限的科學劃分

      管理權限的科學劃分是行政管理體制協調優化的基礎性工作,對於提升區域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義。許可權劃分需要立足於深合區整體發展需求,兼顧各地實際管理能力和治理特點。明確不同層級政府間的縱向許可權配置。中央層面重點負責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省級層面承擔區域統籌協調職責,市縣層面則主要負責具體執行落實。理順同級政府間的橫向許可權配置。針對跨區域事項的管理權限,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為主、區域協同為輔”的原則進行劃分,對於涉及多個地區的重大事項實行聯合管理機制。建立許可權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各地治理能力變化,適時優化調整管理權限,實現權責統一、分工協作。針對許可權交叉地帶,建立聯合管理和協調配合機制,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建立聯席會議等方式加強溝通協作。完善許可權爭議解決機制。設立專門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處理權限糾紛,建立多方參與的協商對話平臺,通過平等協商化解分歧,確保管理權限劃分科學合理、運行順暢。

      2.執法標準的統一協調

      執法標準的統一協調是維護區域執法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對於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要素流動具有關鍵作用。統一協調需要從法律規範、執法程式、執法尺度等多個維度同步推進。加強法律法規的統一性研究。組織專家團隊對各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梳理和比較分析,找出差異點和衝突點,提出統一完善的建議。規範執法程式標準。制定統一的執法工作指南和操作規程,明確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步驟,實現執法行為規範化。統一執法裁量基準。針對常見違法行為,制定統一的處罰裁量標準,確保類似案件獲得類似處理。建立執法資訊共用平臺,實現執法資訊互通共用,避免重複執法或執法真空。加強執法協作配合。建立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協同應對重大案件,實現執法資源優化配置。注重執法人員培訓交流,通過業務研討、案例分析等方式提升執法隊伍整體素質。

      3.監管合作的機制創新

      監管合作機制創新是提升區域監管效能的重要途徑,需要在制度設計和技術支撐等方面積極探索創新。創新監管組織模式。建立跨區域監管協調機構,整合各地監管資源,實現資訊互通、標準互認、結果互信。探索建立聯合監管工作站,在重點領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建立智能監管平臺,實現監管數據即時共用、風險預警和聯動處置。推行“互聯網+監管”模式,拓展線上監管管道,提高監管效率。創新監管協作機制。建立監管資訊共用機制,實現監管資訊互聯互通;建立監管標準互認機制,避免重複監管;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建立監管評估機制。定期開展監管效能評估,及時發現問題並改進完善,不斷提升監管水準。注重監管創新的風險防控,建立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置機制。

      (二)司法合作機制的深化完善

      1.司法管轄的明確界定

      司法管轄的明確界定是深化司法合作的前提和基礎,需要從管轄範圍、管轄規則、管轄衝突解決等多個層面進行系統設計。科學劃分各地司法機關的管轄範圍。根據案件性質、涉案金額、影響範圍等因素,明確不同層級法院的管轄權限,建立管轄指引清單。制定統一的管轄規則。針對跨區域案件,建立明確的管轄確定標準,規範管轄權移轉程式,完善管轄權異議處理機制。建立管轄權衝突協調機制。設立專門的協調機構,負責處理跨區域案件管轄權爭議,通過協商對話方式化解分歧。探索建立案件移送和協助機制,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完善管轄權確定的程式規則。明確管轄權確定的時間節點、審查標準和救濟途徑,確保管轄權確定程式公開透明、規範有序。注重域外因素的考量,加強與國際司法管轄規則的銜接,為跨境案件處理提供制度保障。

      2.司法協助的程式完善

      司法協助程式的完善對於提升區域司法效能、保障當事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程式完善需要從協助範圍、協助方式、協助時限等多個方面進行系統構建。明確司法協助的範圍和類型。針對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財產保全等不同類型的協助事項,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指引。規範司法協助的途徑和方式。建立統一的協助請求平臺,規範協助申請材料要求,完善協助費用分擔機制。優化司法協助的流程設計。明確協助請求的提出、審查、執行等各環節的時限要求,建立協助進度跟蹤機制,確保協助事項及時辦理。加強協助資訊的互通共用,建立協助案件資訊庫,實現協助資訊的有效利用。完善協助品質的監督評估機制。建立協助品質考核標準,定期開展評估檢查,不斷提升協助工作水準。

      3.判決執行的互認機制

      判決執行的互認機制是實現司法裁判效力跨區域流通的重要保障,需要從互認範圍、互認程式、互認效力等方面進行系統設計。明確判決互認的範圍和條件。根據案件類型、判決效力等因素,確定可以互認的判決範圍,制定統一的互認標準。規範判決互認的程式要求。明確互認申請的材料要求、審查標準和期限規定,建立互認資訊查詢平臺。建立判決執行的協調機制。針對跨區域執行案件,建立執行資訊共用機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實現執行資源優化配置。創新執行方式方法。充分運用資訊技術手段,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提高執行效率。完善執行監督機制。建立執行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加強執行質效考核,確保判決得到有效執行。注重與國際判決互認規則的銜接,為跨境案件執行提供制度保障。

 

結語

      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是深化粵澳合作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戰略抉擇。規則銜接不僅要著眼於制度層面的技術性對接,更要立足於“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兩地制度特色,構建互聯互通的區域治理新格局。本文通過分析可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中不斷深化。一方面要正確處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在憲法和基本法框架下推進規則銜接;另一方面要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結合粵港澳大灣區的獨特優勢,創新規則銜接的路徑和方法。未來,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既面臨挑戰也蘊含機遇。要以制度創新為動力,以法治建設為保障,在商事登記、投資貿易、爭議解決等重點領域率先突破,構建起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同時要加強行政、司法、立法的協同推進,完善配套機制,強化監督評估,確保規則銜接取得實效。通過持續深化規則銜接,必將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提供更加堅實的制度支撐,為粵澳更緊密合作開闢新境界,為“一國兩制”實踐探索新路徑。這項工作任重而道遠,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機制,朝著構建開放包容、互聯互通的區域治理體系穩步邁進,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囿於篇幅限制,本文註解已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