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科研成果|李洪江、盧宏政: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研究


作者:李洪江: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課程主任、法學博士; 盧宏政:澳門城市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

來源:《澳門法政雜志》2025年第1期第1-17頁

摘要:粵港澳大灣區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點,使其既面臨法律服務合作的機遇,又面臨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與衝突。 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在政策引導、平臺對接、法律援助等方面都展開了積極的嘗試,但聯營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擴展與港澳律師進入內地進行法律服務皆受到相應的限制。 本文將通過筆者的調研,總結粵港澳大灣區目前聯營所與大灣區律師執業遇到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取消聯營所內地律師刑事訴訟業務限制、拓展大灣區律師的試點規模、完善大灣區律師執業的硬軟體服務建設、發展粵港澳大灣區高校教育合作等建議,以期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發展,助力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關鍵字:粵港澳大灣區 法律服務合作 大灣區律師

一、大灣區法律服務的概述

(一)大灣區法律服務的定義

2024年9月26日,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發展綱要》),加強法律服務工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強化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法律服務工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內容,可以將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分為廣義的法律服務與狹義的法律服務。

廣義的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是指在粵港澳大灣區的範圍內,為各類主體(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提供涉及法律事務的多層次、全方面的法律服務。 其中涵蓋了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個環節,以及相關的法律代理、法律諮詢、法律研究、商事調解、國際仲裁、公證、司法懲定、法律援助、法院審理等內容。 其目的是保障大灣區的法治秩序,推進區域一體化的進程。

狹義的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則側重於為大灣區內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中所涉及到的各類民商事行為提供專業服務,如合同的起草與審查、金融證券、投資並購、爭議解決等。 其重點在於解決企業和個人在經濟交往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大灣區內的商業活動有序進行,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

(二)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的背景與意義

1.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的背景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的背景源於四個方面:政策的引領、經濟發展的需求、三地法律制度的差異、國際發展的趨勢。 首先,《發展綱要》等政策為大灣區法律服務的發展指明了方向與目標。 其中,跨法域、跨區域問題的應對是融合發展的關鍵,因此需要相應的法律服務來保障相關政策的有效實施。 其次,是經濟發展的需求。 粵港澳大灣區是經濟高度發達且充滿活力的地區,而經濟活動之日益頻繁,必然會導致經濟貿易、投資、金融等相關法律問題的產生,因此,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於專業法律服務的需求皆與日俱增。 複次,粵港澳三地有著“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點,各自有獨特的法律體系、司法制度與法律文化,這種差異在交流合作中亦會導致法律衝突和紛紛的產生,迫切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進行協調。 最後,是粵港澳大灣區作為對外開放的視窗,在國際貿易、跨境投資等領域具有高度的參與度。 國際化的經濟活力需要國際化法律服務的護航,從而提升粵港澳大灣區的競爭力,並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以吸引外資。

2.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的意義

法律服務的提升對粵港澳大灣區也存在著深遠的意義。 首先法律服務升級可保護大灣區主體權益,遇複雜糾紛可獲及時保障,亦能優化營商環境,為企業投資經營發展榮牢穩定預期。 其次,資產都具有避險屬性,會向穩定、安全的環境流動,而法律服務的提升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資產、人才等優化配置,推動大灣區經濟高品質發展。 複次,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能夠增強大灣區在國際經濟合作中的吸引力與競爭力,提升大灣區在全球經濟格局中的地位與影響力。 最後,法律服務的提升可以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及時且公正地化解各類糾紛,能為大灣區的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二、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的現狀

為貫徹落實《發展綱要》的相關要求,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主要以政策引領、平臺對接、法律援助為切入點進行改革,並為此出臺了一系列措施,為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注入了新活力。

(一)粵港澳大灣區現有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粵港澳大灣區匯聚了大灣區九市的經濟協同優勢、科技創新優勢、交通基建優勢、金融合作優勢、文化融合優勢,是國家發展規劃中的重要一環。

習近平總書記在多個場合就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作出過重要講話和指示:

2018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港珠澳大橋要高質量建設,打造精品、平安、廉潔的工程,並用好管好,助力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發展綱要》,為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提供了綱領性檔和行動指南。

2023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廣東考察時指出,粵港澳大灣區在全國新發展格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要使粵港澳大灣區成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支點、高質量發展的示範地、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地。

2024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來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考察,強調一定要牢記開發橫琴的初心就是為了澳門經濟的適度多元發展,要堅定落實規劃,保持戰略定力,堅持久久為功。

1.《關於加強法律服務工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定》

《決定》於2024年9月26日通過並施行,其性質上屬於地方性法規,是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的法律依據。

粵港澳大灣區經濟規模領先,但在法律體系多元、規則不統一的大背景之下,為解決法律衝突並優化營商環境,出臺《決定》以適應粵港澳大灣區在法治發展上的迫切需求。《決定》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加強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大灣區內法律規則的銜接,解決跨區域法律服務的需求,推動灣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民生保障。其重大意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提升法治水準,推動大灣區在法治框架下的協調發展;其次是優化營商環境,為企業提供跨境法律支援,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最後是便利居民生活,保障居民跨境工作及生活中的法律權益,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的人文交流與人口流動。

該《決定》的內容在總體要求上全面貫徹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其要求加強法律服務工作,強化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營造一流的營商環境,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廣東實踐;在政府的職責與部門協作方面,縣級以上政府將法律服務納入規劃與指標體系,建立統籌機制,多部門按責協同,司法行政主抓,法檢推進相關服務;在具體法律服務工作方面,要支援律師事務所國際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探索商事調解組織登記,支援境外組織設立機構,完善司法確認機制;加強仲裁中心試點地區建設,培育一流仲裁機構,建立仲裁員名冊,支持仲裁機構開展交流合作。

綜上,《決定》的貫徹落實未來需多方協同合作,從而促進政策落地,用高效、國際化法律服務助力灣區發展。

2. 香港律政司《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

在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香港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服務中心定位的背景下,香港特區施政對接,提出了《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其基本方針是完善粵港澳機制對接與規則銜接,整合政策,反饋資訊,推進司法協助,搭建法律服務資訊與爭議解決平臺,建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助力國家培育涉外法治人才,推進灣區律師平臺的搭建,促進人才互訪流通與協同發展。實現“兩通”,推動大灣區內法治建設硬體和軟件的互通,為大灣區法治建設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和技術支撐,促進大灣區法治資訊、資源等的共用。以建設“一灣區”為目標,粵港澳各城強聯手,不同的法律制度協作互利,實現市場一體化,建設際競爭力一流的大灣區。《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的落實為協同打破制度壁壘、優化資源配置以及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複合型法律人才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撐。

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的簽訂背景有以下幾點。首先,香港為外向型經濟體,服務業是經濟命脈,第三產業佔比超九成,專業服務優勢突出,亟需廣闊的市場來釋放潛能。其次,內地經濟的發展需求。內地經濟快速發展,需借助香港先進的服務業經驗和技術來提升服務資量,促進產業升級,加強服務貿易合作,實現互利共贏。2011年,中央借《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促進內地與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後續協議跟進,黨代會亦要求健全機制以助香港發揮對外開放作用。最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內地與香港作為不同關稅區,加強服務貿易合作,順應趨勢,形成競爭力強的區域經濟共同體,提升全球經濟競爭地位。

《〈安排〉補充協議二、三》雖無獨立法律服務條款,但在服務貿易框架下放寬港方准入,相關法律合作便利化正穩步推進。《安排》補充協議四》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與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對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無地域限制。《安排》補充協議六》規定,執業5年以上且過內地司考的香港法律人,經1個月培訓考核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同時還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成立時間滿1年或以上且至少有1名設立人員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廣東省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該《補充協議》實施的意義在於促進貿易自由化與經濟融合。香港與內地經濟聯繫緊密,香港的優勢服務業在內地拓展,內地借助香港專業服務提升產業水準,推動經濟深度融合。

4.《關於修訂〈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

《內地與香港、澳門間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CEPA”)深化港澳融合,促進服務貿易與投資領域的開放合作。為優化大灣區營商環境,商務部分別與港澳特區政府簽署《協議二》,修訂兩地的《CEPA服務貿易協議》以強化對港澳企業的支持。

《協議二》在多個服務領域進一步降低了准入門檻,擴大了開放範圍。在專業服務領域,內地對香港的專業服務(如會計、法律、建築設計)提供更加優惠的市場准入條件;例如,簡化了香港建築師在內地執業的審批流程,允許更多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大灣區設立合夥聯營機構。在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更多的香港銀行參與內地金融市場業務,並鼓勵內地保險企業與香港保險公司合作開發跨境保險產品。在人才流動方面,支援大灣區建設高層次的人才交流平臺,為港籍專業人士提供更加靈活的執業環境。在調解機制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設立調解委員會以及時解決兩地企業在服務貿易合作中遇到的問題。在仲裁機制方面,規定“港資澳法”“澳資澳法”,支持大灣區試點城市註冊的港資、澳資企業選擇香港或澳門法律為合同適用法;規定“港資港仲裁”“澳資澳仲裁”,支持在大灣區珠三角九市註冊的企業選擇香港或澳門為仲裁地。

在澳門科技局網站顯示的《關於修訂〈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中,《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也設計了對澳門律師法律服務開放的相關內容,具體如下: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澳門執業律師,被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澳門執業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允許澳門執業律師同時受聘於不多於3個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允許第3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允許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特定考試取得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執業資質,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獲准在內地執業的澳門居民,只能在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澳門執業律師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由核准改為備案管理,無需進行年度註冊;澳門執業律師因個案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提供業務協助,可不必申請澳門法律顧問證。

在《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當中,對法律服務的相關細則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在專業服務當中的法律服務中,其所涉的義務屬於國民待遇,但也保留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其中包括:獨資代表機構禁辦理內地法律事務及聘任內地律師;合作形式含派駐顧問、聯合經營,合夥聯營依規定,澳方出資比例無限制;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合夥聯營;內地律師可以受理和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行政訴訟法律事務,可以本所名義直接聘用內地及澳門律師,適當降低合夥所承製律師的數量要求。

綜上,《關於修訂〈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簽署,彰顯了內地港澳的合作決心,促進了貿易自由化,未來三地應協同創新,拓展灣區經濟新篇。

5.《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

2023年9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司法部牽頭組織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察,助港澳律師獲內地資質拓展業務。其主要內容如下:

(1)報名條件

身份的要求: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政治要求: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專業要求:依港澳法律,經香港高院認可登記且未被暫吊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或澳門有效註冊且具三年執業經歷的律師可參與相關安排。

語言要求: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2)相關考試

報名人員需經司法部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後參試,考試安排由其提前公佈,合格者將獲司法部考試合格通知。

(3)執業申請

考試合格者經廣東省律協培訓考核後,可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大灣區律師執業,獲頒(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

(4)執業範圍

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

(5)管理組織

獲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者,可聘於大灣區內地九市律所或聯營所、當合夥人,禁聘於外所或港澳所駐內地代表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接受廣東省司法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參加年度考核,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二)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平臺的對接

為保證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的暢通,國際積極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相關平臺的對接與建設。

1. “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揭牌

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藍海中心,BCI&BIMC)為非營利組織,由市司法局指導,是跨境法律服務平臺。

(1)成立的背景與作用

藍海中心依粵港澳大灣區相關意見設立,以域外法查明為基礎,增加調解功能,主攻國際化商事調解,力建“調解+查法”平臺。深圳經貿發展下跨境商事頻發,糾紛過繁,傳統訴訟難適需。藍海中心以調法查明,提供高效低費解紛服務穩商境。

藍海中心首批聘55名調解員,域外調解員超半數,來自美、日、韓、英、澳、俄等多國及港澳臺地區。

(2)核心業務

藍海中心依託專家資源庫和法律技術平臺,為當事人、調解員以及法院等機構提供精准的法律查明服務,目前提供以下三個方面的核心業務:第一,國內法律的查明。針對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的理解和適用,提供權威的解釋和案例支援。第二,涉外法律的查明。協助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中涉外法律適用難題,為企業提供海外法律體系的研究報告和合規指導。第三,商事調解服務。

藍海中心專注於解決商事領域的糾紛,涵蓋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房地產、勞動爭議等領域。其調解服務具有以下優勢:首先是高效性,採用在線調解平臺,簡化流程,縮短調解週期;其次是專業性,調解員來自法律、經濟、金融等領域,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最後是靈活性,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調解方案靈活多樣,最大限度滿足雙方需求。

2. 粵港澳三地將共建在線爭議解決平臺與人才推介平臺

2023年12月大灣區法律聯席會議召開,三方共建在線爭議解決平臺,並就調解仲裁、人才培養等達成共識,協同推進法治建設。此次同意合作共建在線爭議解決平臺,主要目標是整合大灣區內調解和仲裁的資訊、資源,從而推進大灣區內相關資源的分享以便利惠民,同時也希望推廣以調解等方式來解決爭議。此舉有助於加快法律科技的應用,並幫助大灣區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廣東省律協積極組織律師參與廣東重大經貿活動,在廣交會設置“廣州涉外法律諮詢服務港”等活動。組織律師參與“以法慧企粵行越穩”涉外法律服務活動24場、全省商務法律服務月活動近百場,服務企業逾20萬家。這種創新的服務方式,推動省律協及14家單位成為首批進駐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服務機構,多方面加強涉外律師人才的應用。

(三)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規則的軟聯通

近年來,廣東省司法廳把握規則銜接的關鍵,牽頭三地建立聯席會議制,三年推進10項議題,以小切口促法律服務協同,探多樣化對接形式。

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批准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行港澳律師執業試點。這是內地對港澳法律服務開放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大灣區法律服務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實現粵港澳法律服務規則“軟聯通”的大膽嘗試。這些港澳律師執業前須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通過且獲頒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也稱為“大灣區律師”。自2022年8月深圳迎來首批大灣區律師至今,深圳已有40多家律所共接收了150名大灣區律師執業。

2022年1月4日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啟用,匯聚百餘家高端法律機構,為港澳律師搭建廣闊執業發展平臺。《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要求前海提升法律開放水準,建國際法律與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當前已初步構建“四大體系”,法治建設進階。前海構建商事爭識、國際規則、全鏈法律、創新法治四大體系,仲裁金額居亞洲前列,法治創新成果豐碩,制度環境領跑全國。前海搭建粵港澳律師合作平臺,7家聯營律所落戶,60餘名港澳律師執業,35人獲大灣區律師資格,出臺政策雙向激勵引才。隨後,《關於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展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也相應出臺。前海為廣東唯一、全國第三家中外律所聯營試點地,《實施辦法》生效,多維度發力,助前海對外開放及大灣區建設領航。

2023年6月“灣區律師大講堂”月常態化開講,搭建港澳律師執業研習平臺,培育涉外人才,促大灣區律界交流。前海法聯會等大講堂共建備忘錄,講堂獲業內好評,港澳律師借此學內地法、促交流合作,深律盼增交流平臺。

2019年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成立,2013年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亦告,整合資源促交流,共提灣區多元糾紛解決服務效能。聯盟秉持“平等開放合作”原則,以“調+裁”創新跨境糾紛解決,三地輪推主席,服務多元。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應戰略而生,聚多元優勢,破法律差異之困,實現跨境商事爭議解決無縫銜接。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旨在加強仲裁機構聯動,推動法律合作,通過自律、協同規則、與法院溝通、聯合學術機構、宣傳品牌及利用南沙優勢,打造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爭議解決平臺。

2020年底大灣區法律聯席會議通過調解平臺方案,調解工委揭牌成立,廣東任首屆輪值主席,促大灣區調解規範化發展。2021年大灣區調解工委揭牌並首會,林楚明主持,三地共商評審標準等制度,議定完善後提交下次聯席會議審議。大灣區調解工委成立,系落實《發展綱要》之舉,以機制平臺促調解協作,推動程式應用服務區域發展。

(四)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律師執業考試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面向港澳執業律師,為其在內地大灣區九市執業提供新通道,促進法律事務融合與人才交流。

1.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的背景溯源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的背景溯源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的產生背景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第一,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殊背景。第二,在CEPA制度的影響之下,粵港澳大灣區行業市場逐步開放資質互認。首先,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致律界合作在隔閡,市場對接有聲噪,2015年協議開放律所聯營但區域受限。其次,在CEPA制度下,港澳律師需通過內地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自2013年8月15日起可在內地從事非訴訟業務及涉港澳民事案件。港澳居民取內地法資執業受限,僅可涉非訴及特定民事代理,難滿足大灣區需求,資格未互認促試點辦法出臺。

2. 關於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政策介紹

為順利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司法部、國務院辦公廳、廣東省司法廳都頒布了一些列政策,具體如下:

2021年12月15日,廣東省司法廳印發《關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規範港澳律師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涵蓋執業條件、程式、業務範圍、權利義務及監督管理。

司法部公告明確,2022年6月28日起皆用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為港澳律師在大灣區九市執業提供合法依據,促進法律服務創新與提升,推動內地與港澳律師交流學習,提高大灣區法律服務質量。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試點辦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允港澳律師於大灣區內地九市獲執業資質並執業。首先,《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明晰港澳律師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條件與範圍,定三年經驗門檻,立規監管,護市場合法有序運轉。

3.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現狀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現狀港澳律師大灣區內地執業試點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粵港澳大灣區違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支援港澳律師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具有重要意義。此前,司法部已順利舉辦三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試內容為兩卷,試卷一為客觀題(包括100道選擇題),試卷二為主題題(包括案例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每張試卷分值為100分,兩張試卷總分為200分,通過分數線為120分。具體考查科目為: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國法律史,內地司法制度和律師職業道德,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共有1500多名港澳律師報名參加考試,其中450多名港澳律師領取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2023年,港澳律師大灣區內地執業試點期限延長三年,並適當調整考試報名條件,擴大了試點政策覆蓋面,在港澳法律界引發熱烈反響。

4. 支持港澳律師內地九市執業

經國務院同意,新修訂《試點辦法》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原辦法廢止,粵港澳九市繼續試點,符合條件者經考可執業。廣東省司法廳副處長林楚明表示,省司法廳將優化考試、培訓、考核和行政審批流程,強化服務保障,推動港澳律師參與試點。同時,加強粵港澳溝通協作,完善執業配套措施。加強宣傳推介,搭建交流合作平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參與經貿活動。

(五)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援助的現狀

1.規則與機制建設逐步完善

隨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港澳居民法律援助工作規定(試行)》於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適用於在合作區工作或生活的港澳居民,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包括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等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該規定明確了港澳居民申請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如申請表、身份證明、在合作區工作或生活的證明材料、經濟困難狀況說明材料等。其主要內容分為:經濟困難標準與核查、告知承諾制的適用、申請審查與處罰措施。此規定是內地首次明確港澳居民法律援助受理標準的制度,為涉港澳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有助於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

2.人才的培養與交流不斷加強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已連續舉辦,超470名港澳律師通過考試獲准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並參與重大經貿活動駐場法律服務。多地還出臺政策吸引港澳律師來執業,如廣州市設執業孵化站、閒闢審批“綠色通道”等。此外,粵港澳三地共同推進大灣區內規則商談以及人才連接,爭取公佈統一的大灣區調解員名冊及仲裁員名單。

3.服務創新與合作開展

大灣區內地法院引入香港調解組織作為特邀調解組織,部分地區還推動設立在線爭議解決平臺,為跨境糾紛提供多元解決途徑。如在廣交會上,增設大灣區律師法律服務諮詢專窗,港澳仲裁員也首次登場提供公益法律諮詢服務。

 

三、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在國家一些列的政策推出之下,粵港澳大灣區在法律服務合作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發展,但是在目前實踐當中還是會有其相應的困境與難題。

(一)聯營律師事務所的挑戰

2014年首家內地與香港聯營律所落戶前海,至2023年7月深圳有8家,但近十年聯營律所增長緩慢,原因多樣。

首先是律師工作證件的差異。港澳律師在聯營律師事務所中所獲得的證件是“港澳律師工作證”,而不是內地律師所持有的“律師執業證”。另外,持有“港澳律師工作證”的港澳律師並不屬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也不是各級律師協會的委員,其身份並沒有得到內地的完全認同,因此無法參加中國內地各級人民法院的庭審。對於律師這種服務型行業而言,參加訴訟業務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工作,如果無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庭審,實際上便等同於無法提供訴訟法律服務,因為“港澳律師工作證”在訴訟領域是無效的,故而港澳律師只能從事相關非訴訟法律事務。

其次是聯營所的設立要求較高。研讀2019年修訂粵港澳合併聯營律所試行辦法可知,其中明確了在粵設立此類聯營律所的相關條件。第一,“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聯營……根據香港、澳門法律登記設立,且總部位於香港或者澳門。”設置條件旨在防止外國律所借港澳分所名義與內地律所聯營,明確僅港澳總部律所符合條件。第二,明確港澳律所聯營條件:登記於港澳、執業滿5年、3名以上執業律師、可辦多地法律事務、近3年無處罰記錄。第三,2019年修訂降低內地律所聯營門檻,要求成立5年以上、20名以上律師,設專分所或專內設所,且近3年無處罰。[36]由此可知,2019年修訂雖降粵港澳聯營律所門檻,但相較普通律所,對聯營設立主體的資質、條件等要求仍高得多。

最後是聯營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限制。《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第二十條規定:“聯營律師事務所以受理、承辦民商事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及行政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法律事務”。從中可以得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刑事訴訟業務是受到限制的,即就算是原內地律師身份的律師在聯營所進行工作也不能辦理刑事訴訟法律事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優勢無非就是兩點:第一,吸納人才;第二,提供平臺。現今關於刑事訴訟的人才與運營平臺都有相應限制,不利於提高港澳律師來內地開設聯營所與執業的意願。

(二)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的困境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的產生時間尚短,但是根據筆者走訪珠海的聯營律師事務所進行調研,根據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大灣區律師反映的相關感受,可以呈現出一些目前制約大灣區律師發展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管理體制和工作的“舒適圈”。

在管理體制上方面,從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開放的監管政策規定來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業由內地單方監管,雖然《大灣區執業管理試行辦法》等規範性檔案相對突出內地律師協會對港澳律師等從業主體的行業管理職能,個別條款也對內地與港澳律師組織的互動交流作出規定,但內容仍以程式性的資訊溝通與連報合作為主,實質性監管合作仍匱乏。

(三)工作舒適圈問題

粵港澳大灣區律帯推行數年,數百人獲執業資格,但調研顯示跨境辦案者少,因港澳律師難過出工作“舒適圈”。

首先,澳門執業律師入職分三階段:需經實習錄取試,實習至少18個月(通常耗時更久),最終經典試委員會評核合格方可註冊。因此要成為一名真正的澳門執業律師是非常困難的,而且投入的精力與時間成本也是巨大的。一般如此艱難取得澳門執業資格以後的律師都會選擇在澳門工作。

其次,參加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對於澳門律師有幾個難點。第一,法律體系的差異。雖說內地與澳門同屬大陸法系但是細節上還是有很多差異。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執業資格考試考試無疑是從新適應一套新的法律法規。第二,語言關。由於歷史遺留問題,澳門政府或某些法律檔使用的還是葡語,因此澳門執業的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學習的外語是葡語,港澳地區使用的是繁體字。在內地進行執業使用的漢字是簡體字,執業過程中大部分使用的是普通語交流,港澳地區的本地人其實普通話水準並不高,因此許多港澳律師並不適應在內地執業的語言氛圍。

綜上所述,目前粵港澳大灣區的執業環境其實比較難讓港澳律師放棄自己的“舒適圈”進入內地辦案,就算已經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的港澳律師亦是如此。

 

四、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發展建議

根據目前發現的問題,可以提出相對應的優化路徑。

(一)建議統一證件體系

針對港澳律師與內地律師工作證件差異的問題,首先要推動證件名稱與性質法定化。建議將“港澳律師工作證”統一更名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明確其與內地律師執業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除因名稱差異導致的身份誤解。

建立電子證件互認系統,在法院、律協等平臺實現港澳律師身份在線核驗(參考深圳“i深圳”政務平臺對港澳人士的身份認證模式)。其次要賦予港澳律師賦予訴訟業務法定權限。通過司法解釋或地方立法(如《深圳經濟特區前海合作區條例》),明確持證港澳律師可在聯營所中代理大灣區內地九市的涉港澳民商事訴訟案件,並逐步擴大至部分非涉外案件(如跨境知識產權糾紛)。

(二)建議降低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與連營門檻

要降低聯營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與連營的門檻,首先要從簡化審批流程與資質要求。建議推廣深圳前海“中外律所聯營試點”的簡化審批模式,將聯營所設立審批週期壓縮至3個月內,並允許聯營所通過“一站式”服務平臺完成備案。降低聯營所註冊資本和人員資質要求,例如對專注於特定領域(如知識產權、國際仲裁)的聯營所實行差異化准入標準;其次建議強化財稅與資金的支持。擴大政策覆蓋範圍,對參與聯營的內地律師給予與港澳律師同等的稅收優惠、人才補貼(如南沙區對符合條件聯營所最高獎勵500萬元)。設立聯營所專項發展基金,用於跨境業務拓展、人才培訓及國際認證申請支持。

(三)建議逐步成間聯營律師事務所內地律師刑事訴訟業務的限制

刑事訴訟業務是律師事務所的重要業務板塊,也是律師事務所的重要營收來源之一。根據《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的相關規定第二十條:“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受理、承辦民商事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及行政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法律事務”。聯營所其中的內地身份的執業律師因此同樣受到限制,內地律師身份的執業律師原本是可以辦理刑事訴訟業務的,而因為辦公律所屬於聯營所而受到相應的限制而不能使事相關業務,對在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內地身份律師非常不利。除此之外聯營所又因為無法吸納刑事訴訟板塊的人才以及辦理相關業務,與普通律所相比其發展規模與業務量也難以提高。逐步放開限制,聯營所當中的內地執業身份的律師與普通律所的律師受到平等待遇,可以辦理的業務範圍相同;其次有利於聯營律師事務所吸納人才擴大經營規模,吸引更多港澳律師或內地律師進入聯營所工作,其中保留港澳律師不能辦理與內地刑事訴訟業務的規定也符合《聯營試行辦法》的本意。

(四)建議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機構會議聯繫機制

目前可知內地律師是受到律協的監管,香港的律師受到香港律師公會監管,澳門律師受到澳門律師公會的監管。雖然有《大灣區執業管理試行辦法》內容,但仍以程式性的資訊溝通與通報合作為主。建立專門的大灣區法律服務聯繫機制,行業提供了司法互通的平臺,可以解決資訊互通困難的問題。除此以外,協會定期組織三地律師進行交流學習,舉辦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相關活動,不僅可以讓三地律師增進對大家之間的相互瞭解,也有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促進港澳融入國家發展的大局。

(五)建議擴大大灣區律師試點規模

將大灣區律師試點經驗推廣至一線二線城市。粵港澳大灣區需要強化責任擔當,將中央的決策部署《發展綱要》落細落實落到位,更好地支援港澳律師投身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目前,大灣區律師的相關政策只是在大灣區九市試點,也有一定的業務限制範圍。以大灣區為試點,積累經驗是一個穩健的做法。從長遠來看,這一試點的成功可以推廣至全國發達城市,如:北京、上海、杭州、重慶。在經濟發達且法律服務業務量大的的地區,以點帶面,若在該類地區取得成功的情況下再將該模式推廣至全國。

(六)建議完善大灣區律師執業硬軟件服務建設

僅靠目前的政策條件來看還很難讓港澳律師走出其“舒適圈”,想要吸引更多法律服務人才走出“舒適圈”,融入大灣區發展必須要在大灣區律師執業硬軟件服務建設。在大灣區建設過程中,由於三地的交通在短時間內很難達到完全程度的便利,建議增加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或措施,減少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在硬體上,法律服務行業的工作往往需要大量的資料和材料,所以應加大跨境法律服務業智慧系統建設,方便第三律師調查取證工作。軟件方面,可以針對大灣區律師的需求,開展多形式的崗位培訓,建立指導律師制度等幫助港澳律師盡快融入內地的工作環境。最後,建議政府有關部門,為執業的港澳律師在通關、居留、兩地用車、住房、納稅、執業保險等方面的便利化提供政策扶持和保障。只有從更好的生活條件、更完善的社會保障、更舒適的工作環境上下功夫,才可以吸引更多港澳法律人才走出“舒適圈”融入內地,為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七)建議發展粵港澳大灣區高校教育合作

粵港澳大灣區九市作為華南地區高校的集中地區,必須發揮其高校教育資源豐富,法律人才眾多的特點,進行教育上的交流合作。以珠海為例,毗鄰澳門擁有北京師範大學珠海校區、北京理工大學珠海校區、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城市大學一眾高校,但是高校與高校之間關於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板塊的學術活動與交流活動並不多。在高校層面之間應該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法學研究聯盟,打造三地學術共同體和學術交流中心。在學生層面上應該聯合開展粵港澳大灣區模擬仲裁大賽、模擬講解大賽、模擬涉外商事訴訟大賽、高校法學院遊學交換等活動。不僅從專業能力對學生進行鍛鍊,還要讓學生相互交流,增進對粵港澳地區法治環境的瞭解,為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後續的發展做好重疋的人才準備。

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