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怡,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碩士生導師
來源:《澳門法政雜志》2025年第1期第62-72頁
摘要
人類社會自進入互聯網時代以來,電子通信技術對世界各地的民事訴訟活動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訴訟電子化也為越來越多的國家與地區所接受。訴訟電子化具有便捷性,很大程度上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與節約司法資源,但與此同時,也給傳統的民事訴訟提出了一些挑戰與難題。本文從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與原則出發,提出電子訴訟與傳統民事訴訟的衝突實質上是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價值衝突。電子訴訟歸根結底只是一種實現訴訟的工具與手段,因此,電子訴訟的發展及其制度的建設應以實現公正為前提,尊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遵循司法規律。
關鍵詞
電子訴訟 在線訴訟 民事訴訟 智慧法院
正文
隨著信息技術的蓬勃發展,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信息通信技術的影響,這其中亦包括司法領域的訴訟活動。縱觀世界各地的立法及司法實踐,近些年來,世界上許多國家及地區都不同程度地開啟了訴訟電子化、信息化改革的進程,而尚未開始這一進程的國家與地區則亦躍躍欲試,力圖加快立法與制度建設的步伐,趕上這一時代潮流。
一、電子訴訟及其內容
關於何謂電子訴訟(E- litigation),學理上沒有一個準確的概念與定義,但是結合這一詞語的表達語境以及世界上有關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即電子訴訟是以電子通信技術為載體和工具的一種訴訟方式,是一種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文件和檔案資料從紙面介質轉化為電子介質的訴訟。不同於以書面材料為主要載體,在實體法院進行的傳統訴訟方式,電子訴訟最顯著特徵表現為訴訟方式及訴訟平臺的電子化、虛擬化。結合當今世界上有關國家及地區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電子訴訟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完全電子化的訴訟程序,也被稱為虛擬法院、電子法院。在這種模式中,案件從起訴立案到最終的判決的送達,訴訟程序的所有環節都通過虛擬的網絡平臺完成。2001年,美國密歇根州通過立法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家電子法院——密歇根網絡法院;我國於2015年在吉林和浙江分別設立了吉林電子法院和浙江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 2017年以來,又陸續在杭州、北京、廣州、深圳等地設立了專責網絡糾紛的互聯網法院。在這幾個電子法院的平臺中,不僅起訴、立案、送達、證據交換等程序線上進行,而且庭審、調解、宣判、甚至是執行都通過網絡線上解決,實現了訴訟的全程電子化;另外一種是階段性的模式,這也是當今包括我國在內世界各地較為普遍適用的一種模式,將電子信息通信技術應用於訴訟程序某些階段,部分訴訟程序實現電子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立案電子化——電子起訴及網上立案。即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電子案件系統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等有關訴訟文書,或者通過電子訴訟平臺直接填寫起訴書等訴訟文書材料,啟動有關訴訟程序,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電子訴訟文書予以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目前,許多國家地區都在訴訟中採納了這一做法。如美國職邦民事訴訟規則第五條中就明確授權各個法院可以自行制定規則允許當事人通過電子系統提交訴訟文書。近年來,隨著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推進,我國各地法院陸續開通了網上訴訟服務平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該平臺向法院提交訴訟文書。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頒布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在線訴訟規則》)中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平臺直接填寫錄入起訴狀(第十一條)。當事人採取在線方式提交起訴材料的,法院應當在收到材料後法定期限內,在線作出處理決定(第九條)。
(2)審前程序電子化——即審前準備階段,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提交答辯狀、代理意見以及證據等各種訴訟材料、以及線上進行證據交換、質證。我國《在線訴訟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平臺直接填寫錄入起訴狀、答辯狀、反訴狀、代理意見等訴訟文書材料。當事人可以通過掃描、翻描、轉錄等方式,將線下的訴訟文書材料或證據材料從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第十四條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選擇和案件情況,可以組織當事人開展線上證據交換,通過同步或非同步方式線上舉證、質證。除此以外,訴訟參與人還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申請閱卷,法院通過審核後可以直接網上閱卷,線上下載相關文件。
(3)庭審電子化——線上庭審。庭審的電子化,使得訴訟參與人無需實際到庭,審判人員與訴訟參與人通過網絡視頻技術和電子通信設備,就可以分別在法庭以及其他遠程地點同步完成各項庭審活動。目前,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在內的不少發達國家都規定法官和訴訟當事人可以借助網絡、視訊通信設備進行庭審活動,證人、鑑定人也可以遠程作證。如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法案第47A條中規定證人可以通過借助視訊設備遠程作證。除此以外,自2001年開始,澳大利亞的法院還開始設立電子法庭平臺,法官和當事人可以在該虛擬的平臺進行庭審活動。德國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典中(第128a條)也規定,法院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許可借助互聯網技術遠程審理案件,可以依申請允許證人、鑑定人借助視訊設備遠程作證。目前,我國大多數法院都創設了電子訴訟平臺,在這些電子訴訟平臺中,不僅立案、證據交換等程序線上進行,庭審程序也可以借助於雲會議等技術,通過網絡進行。通過遠程視頻系統,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庭審活動可以隔空進行,庭審實況由網上法庭系統自動錄音錄像並保存。我國《在線訴訟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間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意願、案件情況、社會影響、技術條件等因素,決定是否採取視頻方式線上庭審。需要指出的是,就電子訴訟的模式而言,除了通常意義的同步線上訴訟和同步線上庭審以外,《在線訴訟規則》中(第二十條)還確立了“非同步審理”(也稱“異步訴訟”)和“非同步庭審”(也稱“異步審理”)的模式,即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指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分別登陸電子訴訟平臺,以非同步的方式開展調解、證據交換、調查詢問、庭審等訴訟活動。
(4)送達電子化——電子送達。訴訟程序中,送達的內容通常涉及普通訴訟文書(如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以及各類裁判文書。當今許多國家的立法規定了可以電子送達,但在適用範圍方面卻存在較大差別。如德國《送達改革法》中允許法院可以通過電郵向當事人送達電子訴訟文書。韓國在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中關於適用電子文件的法律》中規定電子送達不僅限於普通的訴訟文書,還包括判決書。我國2023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中也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在線訴訟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可以通過送達平臺,向受送達人的電子郵箱、即時通信帳號、訴訟平臺專用帳號等電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二、衝突與挑戰:電子訴訟對傳統民事訴訟理論的挑戰
(一)電子訴訟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挑戰
在傳統民事訴訟模式下,無論是當事人啟動訴訟程序的行為,抑或是進入訴訟程序後法院與當事人之間互動的各種訴訟活動(如審前的證據交換、庭審中的舉證、質證、認證),均是以紙質實體材料為載體進行的(如當事人或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的訴狀或是申請書才有可能啟動一個訴訟程序),但是在電子訴訟模式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訴訟行為方式、法院的立案方式、庭審方式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各種民事訴訟行為與活動均是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網上立案、案卷系統電子管理、視頻庭審、遠程作證,這意味著電子訴訟是一種無紙化的訴訟模式,無論是當事人遞交訴訟文書、證據,抑或是法院的庭審活動,都通過電子系統網絡平臺進行。不可置否,與傳統的民事訴訟模式相比,電子訴訟具有很多優點:如通過電子立案系統,當事人無須親自到法院便可以隨時隨地提交訴訟文書與實規網上立案,從而更加便利地行使與實規裁判請求權;再如電子送達與傳統的郵寄等送達方式相比,也更加快速與省時,從而使得整個訴訟效率有所提高。但儘管如此,電子訴訟的無紙化、虛擬化也給傳統的民事訴訟提出了挑戰與難題。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事訴訟法普遍認可與接受的一項訴訟原則,其意旨要求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主體(尤其是當事人)按照善意的原則行使訴訟權利(力)、履行訴訟義務。對於當事人而言,誠實信用原則意味著對濫用訴權、濫用訴訟權利等妨礙訴訟秩序與訴訟公正行為的否定。民事訴訟中,對相關事實的查明與認定關係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因此,對有關訴訟材料以及證據真實性的審查是確保法院公正裁判的前提與基礎。在傳統民事訴訟模式下,通過書面的訴訟文書以及實體的證據材料,法院在立案審查甚至庭審時都可以對有關訴訟文書、證據的真實性乃至當事人的身份進行審查與核實,但是在電子訴訟模式下,訴訟文書、證據的電子化以及隔空審判的方式無疑給這一審查增加了難度。司法實務界曾有人指出,在電子訴訟中,當事人可以以較小的支出獲得訴訟利益,而當事人身份以及證據真實性的難以判斷容易導致變相鼓勵虛假訴訟的結果。因此,如何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貫徹誠實信用原則,防範、規制各種虛假訴訟行為,確保裁判的公正性是在構建與發展電子訴訟時亟需思考的一個問題。
(二)電子訴訟對直接審理原則的挑戰
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後,隨著正當程序與公正司法理論的興起與發展,直接審理原則已經成為當今國際社會普遍認可與接受的一項訴訟法原則。一般認為,在正當程序的視角下,直接審理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在場原則,即法庭審理時,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出席參加庭審活動,當事人在精神上和體力上均有參加審判活動的機會;二是直接采證原則,即從事法庭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直接從事法庭調查和採納證據,直接接觸和審查證據,證據只有經過法官以直接采證的方式獲得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證據裁判主義下,直接審理原則強調法官在審判中的親歷性與證據的原始性。在傳統的民事訴訟模式中,無論是以當事人主義為核心的訴訟程序,還是以法官職權主義為核心的訴訟程序,案件事實的調查與辯論都是庭審的重要環節。在庭審中,當事人需要在法官面前就有關事實陳述自己的意見,並且就各自的主張進行舉證及相互質證。法官、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處於特定的審判室進行庭審活動,法庭現場莊嚴肅穆的氛圍會給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形成一種震懾的心理,法官在聆聽當事人的陳述及證人的證詞時,可以近距離觀察當事人的言辭和神色反應,綜合判斷有關陳述的真假,進而對案件事實真偽形成自己的內心判斷。在奉行證據裁判主義的現代訴訟中,證據被喻為法官裁判的基石,因此對證據的審查也是庭審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環節。為查明事實真相,法官在庭審中不僅需要聆聽當事人、證人以及其他有關訴訟參與人的陳述,還要對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進行審查和評判,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對有關事實的內心確信。當事人在相互質證時,如對證據的真實性產生異議,還可以在庭審現場對證據原件進行比對核實等。
在電子訴訟模式下,雖然法官依然可以通過電子庭審系統聆聽當事人的陳述辯論,但是庭審平臺的虛擬性使得法官、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處於不同的地理空間,法官在聆聽當事人、證人陳述意見時無法近距離地進行察言觀色,影響其內心對事實真偽的判斷。尤其是,在異步在線庭審模式中,非同步庭審呈现出的是一種“非面對面、非同步式且碎片化的審理樣態”,法官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交互方式由“面對面”轉變為“屏對屏”,且訴訟資料的交換與交流又是非實時、非同步的,各訴訟參與方相互之間無法看到對方的相貌、表情、動作及周圍環境,進一步削弱了法官對當事人動作表情的捕捉能力,不利於法官形成自由心證。傳統的線下庭審具有“劇場效果”,能夠營造出一種莊重威嚴的氛圍“迫使”當事人、證人如實陳述案情。然而,非同步線上庭審活動大大冲击了訴訟活動的在場性,弱化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臨場參與感、司法的儀式感和劇場效應,當事人司法參與的意識亦隨之減弱,很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伪证,增加了法官感知錯誤信息的風險。
除此以外,在電子訴訟模式下,所有的庭審活動都是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無論是法官、當事人抑或其他的訴訟參與人,就證據材料而言,至多只能接觸到書證的電子掃描件,無法接觸到實體的證據。當法官或者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證據的真實性存有疑慮時,隔空審判的模式讓有關訴訟主體無法通過直接接觸證據實體,以核對原件、辨認的方式作出準確的判斷。再者,在證人通過視訊設備隔空作證的情況中,當需要證人對有關事物進行辨認時,證人與有關的人、物不同在一個地理空間,單純憑藉視訊設備呈現出的畫面來進行辨認,其準確性也會有所偏差。
三、成因與分析:電子訴訟與傳統民事訴訟的價值衝突
(一)民事訴訟的核心價值——公正
談到民事訴訟的核心價值,就不能不談及民事訴訟的作用與目的,因為事物的價值與其作用與目的有密切的關係。傳統理論認為,民事訴訟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實現個人權利或維護實體私法體系的作用;二是解決糾紛的作用,但對於上述二者中哪一種作用應視為民事訴訟的目的,訴訟法學界卻一直存在爭議。無論民事訴訟的目的是(法)權利的實現還是糾紛的解決,有一點是不可置疑的,即無論是(法或)權利的實現抑或糾紛的解決,在民事訴訟中,很多情況下都需要通過判決才能實現。從性質與分類來說,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早在若干個世紀前,功利主義哲學的創始人、英國偉大的法學家邊沁就曾直言不諱地指出,司法程序的直接目的在於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即將實體法正確地適用於真實的事實。基於這種認識,傳統民事訴訟理論一直將公正視為民事訴訟的最高價值,認為公正是民事訴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也是民事訴訟能保持永久生命力的基石所在。作為民事訴訟的核心價值,公正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程序的公正,另一個則是實體的公正,即裁判結果的正確。具體而言,實體公正又包含兩個內容:一是準確查明案件事實,這是確保裁判結果準確的前提與基礎;二是正確適用實體法律。無論是以判例法為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抑或以制定法為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活動的核心內容與目標都不外乎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這也是民事訴訟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永葆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二)電子訴訟的功能價值——效率
從前述對電子訴訟的概述,不難看出,電子訴訟本質上是信息通訊技術應用於民事訴訟活動的結果,是電子科技與司法活動相結合的產物。借助於各種信息通信技術、設備,電子訴訟輕而易舉地克服了傳統訴訟中較常遇見的時間、空間、距離限制問題,其最大價值與優勢在於便捷性、高效性。對於當事人而言,可以減輕訴累,降低訴訟成本,促進獲得正義的實現。如韓國《電子訴訟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表明:電子訴訟的目的在於“提高效率、透明性,貢獻於國民的權利實現”。英國民事司法制度運用信息技術專門小組在1998年出版的諮詢論文《民事司法——信息時代爭端的解決和防範》序言中,亦曾明確表明:“信息技術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運用主要有以下優越性:提高效率、減少成本;優化生產力、減少訴訟遲延;改進司法,使人們更加接近司法;以及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更大的信任”。在傳統的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通常需要親自到法院提交起訴状、證據材料等各類訴訟文書,但是在電子訴訟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需到法院,只要通過電子訴訟系統即可隨時隨地向法院遞交各類訴訟法律文書,既方便又快捷。在審前階段,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訴訟系統提交證據,對方當事人亦可以通過線上系統查閱對方當事人的證據。庭前的證據交換、舉證、質證活動亦完全可以通過電子訴訟系統完成,相較於傳統的庭前證據交換方式,大大縮減了時間成本。庭審階段,庭審活動可以打破時間與地理因素的制約與限制,法官可以通過規則系統、語言設備進行法庭調查,訴訟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須親自到庭審現場,可以通過網上法庭系統參加庭審,進行法庭辯論等活動。證人、鑑定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亦無須到場,通過視頻、語音設備進行作證;送達階段,與傳統的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相比,電子送達的優勢更是顯而易見,既方便又快捷。
(三)電子訴訟與傳統民事訴訟衝突的根源——價值衝突
電子訴訟對傳統民事訴訟的衝突與挑戰,歸根結底,源於司法公正與效率二者的衝突與矛盾。近現代民事訴訟理論主義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價值在於結果的公正性以及實現結果過程本身(亦即程序)的公正性。在這一理念之下,衍生出了善意原則、在場原則、直接采證、直接裁判、言辭原則等一系列旨在促進實體公正的訴訟原則。值得一提的是,強調訴訟實體與程序的公正性,絕非意味置訴訟效率於不顧。恰恰相反,自19世紀歐洲大陸推行程序改革運動起,訴訟法學界幾乎一致地都注意到了訴訟遲延的問題。正如日本學者穀口安平所言,“遲延訴訟或積案實際上等於拒絕審判”。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時至今日,訴訟效率仍然是理論界及實務界共同關注的一個問題。從成因來看,導致訴訟遲延的因素可能是多樣的,既有可能是訴訟制度、條件等客觀因素所致,亦有可能是人為因素(如法官遲延裁判、當事人故意拖延訴訟程序等)所致,但不可置否的是,在強調以書面資體材料為載體的傳統民事訴訟中,訴訟活動的進行很大程度上受到時間與地理因素的制約,以電子通信技術為媒介和載體的電子訴訟則很大程度上突破了這一局限性,從而使得當事人之間、當事人乃至其他訴訟參與人與法院之間的互動更為方便快捷,當事人可以隨時隨地不受時間、地理因素限制向法院遞交訴訟文書,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隔空審判成為可能,很大程度上縮短了訴訟時長。但凡事有利必有弊,正如前所述,電子訴訟的無紙化、虛擬性特徵使得法院在審核有關訴訟文書、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時困難加大,也打破了傳統民事訴訟基於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衍生出的在場原則、直接審理原則,某種程度上不利於法院對案件作出準確的裁判。
四、協調與應對:訴訟電子化發展應遵循的若干原則
從前述分析,不難看出,電子訴訟對傳統民事訴訟的衝突與挑戰歸根結底是價值的衝突。電子訴訟制度的構建歸根結底是民事訴訟各種價值的權衡與選擇。就本質而言,電子訴訟並非一種獨立於傳統民事訴訟的訴訟形態或程序,事實上,它只是“強調了信息通信技術輔助下訴訟的虛擬形態”,電子訴訟是現代科技應用、服用於訴訟的產物,從這個角度看,電子訴訟無非是輔以法院和當事人解決糾紛的一種工具與技術。誠如一些學者所言,“在法本質上,電子訴訟中信息通信技術的工具性雖然能夠滿足司法實用主義的需求,但不應在根本上改變訴訟的價值與結構”。在信息技術迅速發展的背景下,我國電子訴訟體系也在不斷發展。雖然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在線訴訟規則》在制度層面為電子訴訟的發展奠定了初步基礎,但其仍處於探索與完善階段。未來電子訴訟的推進與完善,應當在充分吸收技術便利性的同時,確保訴訟基本理念不被侵蝕。在訴訟電子化的深入發展過程中,應始終遵循如下原則。
(一)公正優先,兼顧效率原則
公正是人類社會活動追求的首要目標,也是司法制度的生命線。在信息化時代,電子訴訟雖然帶來了程序效率的顯著提升,但其制度設計與技術應用同樣必須以保障公正為核心目標。技術應當服務於正義,而非凌駒於正義之上。因此,在構建電子訴訟機制過程中,必須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始終要注意其可能給訴訟公正帶來的負面效應與問題,尤其要建立相應的風險防範機制和法律責任制度,以防止技術便利性被濫用。結合前文的分析來看,電子訴訟可能會對公正構成的最嚴峻挑戰之一,是訴訟行為真實性的判斷問題。這不僅涉及當事人身份的確認,也關係到訴訟材料的真實來源及程序行為的可驗證性。在傳統庭審中,身份核驗和證據展示多依賴線下交互和法官直觀判斷,而電子訴訟環境下,遠程訴訟、材料電子提交及線上交流等新形態削弱了這種“面對面”的監督與識別機制,增加了虛假身份冒用、偽造證據及虛假訴訟等風險。
就域外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一些國家主要通過數字簽名(如美國、德國〔28〕)來解決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性問題,有些國家則是通過限制電子訴訟適用主體(如法國)的方式來應對這一問題。相比之下,雖然我國現有的《在線訴訟規則》中已經確立了先實名註冊的規則,但對實名驗證的技術標準、操作流程及後續責任機制等仍缺乏統一規定,實踐中也存在地區間標準不一、核驗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進一步加劇了程序公正的脆弱性。因此,未來電子訴訟的發展要堅持“公正優先”的立場,加快制定統一、權威、可操作的線上訴訟技術標準,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認證標準、數據傳輸與存證規則、虛假行為識別機制等。
(二)比例原則
本質上,比例原則是運用利益衡量方法來解決法律問題。
“在司法程序制度及其適用方面,求價值(公正、效率)與目的之統一(即在正常程序中實現訴訟目的)。民事訴訟比例性要求民事訴訟及其具體程序制度目的與其實現手段之間必須具有客觀的對稱性,其主要內涵包括程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相稱性。”
如上所述,電子訴訟本質上是實現訴訟的一種工具或者方式,電子訴訟突破了傳統民事訴訟時間、空間上的限制,具有高效便捷、方便當事人訴訟等諸多優點,但相較於傳統民事訴訟,電子訴訟的電子化、虛擬性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與缺點,使法院審核當事人身份、訴訟行為、證據材料的難度係數加大,從而對公正裁判產生影響。因此,對電子訴訟的追求與選擇勢必要樹立理性的認識。歸根結底,電子訴訟的應用體現的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因此,在選擇與構建電子訴訟具體制度時,應當遵循比例性原則,電子訴訟的模式以及具體制度之選擇不僅要合乎訴訟公正、效率之目的與要求,而且還要符合相稱性要求,即電子訴訟的選擇與構建應利大於弊,不能為了追求訴訟效率而犧牲訴訟公正。正如一些學者在評價技術與法律的關係時所指出的,“技術只是工具,正義才是根本”,這對於電子訴訟的選擇與構建同樣是真諦。
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信息網絡、人工智能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科技已經深刻影響了人類的生活,司法活動作為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部分,亦無法置身事外。以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為依托的人工智能技術在訴訟、審判等司法領域中的運用已經成為當今社會勢不可擋的潮流,電子訴訟就是信息網絡技術與訴訟活動深度融合的產物之一。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儘管相較於傳統的民事訴訟模式,電子訴訟具有諸多優勢,但其本質上仍然只是服務於訴訟的工具與技術手段。現代科學技術為訴訟活動帶來了便利,但是技術的價值性並不能證成其正當性。科技在訴訟中的運用並不是絕對的,存在一定的尺度以及不可逾越的底線,因此,對電子訴訟的追求與構建,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而是必須尊重現代司法的基本規律,遵循民事訴訟中的公開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確保訴訟公正價值的實現。
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