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王辛羽:“一帶一路”背景下內地與澳門地區反洗錢合作研究


作者:王辛羽,澳門城市大學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訴訟法、區際司法。

來源:《大灣區社會科學》

摘要

內地與我國澳門地區的穩定與經濟發展對“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性不可小覷,當前兩地雖已分別構築起基本的反洗錢法律架構,但在區際間跨境協作、司法及執法層面上的實質性合作進展尚顯遲緩。面對日益複雜的跨境洗錢犯罪形勢,雙方需著力強化合作機制,採取一系列專業化措施以提升反洗錢工作的實效。

關鍵字

 “一帶一路” 反洗錢 司法協助 區域治理

正文

引言

置身於全球治理架構深刻變遷的歷史節點,“一帶一路”倡議無疑為沿線各國開闢了一條參與國際規制重塑之路,亦是對跨國界組織模式主導全球治理實踐的一次積極探索。伴隨著該戰略縱深推進與人民幣國際化步伐提速,中國與沿線國別及地域間經貿往來顯著加密,為實質經濟板塊的蓬勃壯大賦予了強勁驅動力。

澳門地區的地理位置優越,是“一帶一路”倡議的重要節點城市,也是促進內地與“一帶一路”沿線葡語國家交流合作的平臺。澳門地區在獨特優勢,為我國“國內國際雙迴圈”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勁動力。然而,經濟互動的激增亦催生了跨境犯罪頻發的現象,其中尤以跨境洗錢活動金額攀升之勢尤為嚴峻,對我國宏觀經濟穩健運作的根基造成嚴重威脅。同時,由於歷史原因,內地與我國澳門地區分屬不同的法域,形成了“一國兩制”下“兩地兩法域”司法管轄權互相獨立的特殊局面,這客觀上造成了兩地在界定洗錢犯罪及量刑標準上等諸多方面的顯著差異。這一差異性空間被少數犯罪分子捕捉利用,將其轉化為跨境洗錢網路中關鍵的“中轉站”,對法治秩序構成嚴峻挑戰。正如有學者指出“大陸和港澳(臺)地區都是洗錢犯罪的重災區。……四地之間的區際洗錢往往又跟跨國洗錢聯繫在一起,區際洗錢和跨國洗錢具有結合性。”

 

一、內地與澳門地區間反洗錢的立法與合作

(一)澳門地區反洗錢的立法

我國澳門地區在回歸之前社會治理混亂,販毒、走私、貪污腐敗等嚴重犯罪盛行,進一步導致反洗錢形勢異常嚴峻。澳門地區有關清洗黑錢犯罪的法律規範,最初只規定在某些特別法律中,並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進行規範。葡澳政府針對社會治理亂象也出臺了一系列法律規範,用以對洗錢行為進行規制,例如:1997年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1998年第24/98/M號有關清洗黑錢預防性措施的法令,是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的配套規定,規定了若干預防性措施,第27/98/M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等。回歸後,澳門地區積極參與國際反洗錢治理,諸如2001年澳門地區加入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

不過,澳門地區初期針對洗錢犯罪的立法嘗試,雖初步構築起一定防禦壁壘,然其內在缺陷與局限性亦十分顯著,亟須深度剖析與結構性革新。初觀而言之,法律編纂雖貌似繁複,卻遺憾未能實現體系化的集成,諸多規定散落於不同法律文本之中,缺乏集中與專精的焦點。複次,即使偶有觸及反洗錢議題,亦或僅做邊緣性提及,或停留於抽象原則層面,欠缺詳盡的操作指引與實務考量。更甚者,法律條文中鮮少採用“洗錢”這一核心概念,也並未將洗錢行為明確定義為獨立罪狀,致使法律權威與懲戒效力大打折扣。此等法律規範的匱乏,無疑構成了反洗錢的重大阻礙。

相比之下,進入新世紀,洗錢犯罪態勢正歷經深刻演變,凸顯出犯罪主體的高度智能與專業化、犯罪組織的錯綜複雜與跨國特性、以及向金融監管窪地轉移的明顯傾向。傳統法律武器,顯然已無力招架這些日新月異的風險挑戰。鑒此,構建一套嶄新、完備、具前瞻性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實為時代所需。由是,2006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了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直接明確規定了清洗黑錢罪,並對清洗黑錢罪進行了具體界定,還規定了清洗黑錢罪的刑罰方式、加重處罰情形、法人的刑事責任和預防性規定(包括預防性義務主體和義務內容)等內容,進而形成了澳門地區打擊清洗黑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建構。

其後,為夯實執法根基,同時兼具遠瞻性視角,靈活應變未來可能出現的各式洗錢手段與隱蔽策略,從而徹底強化本地區乃至輻射範圍內反洗錢作業的整體效能與戰略定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17年地3號法律,修改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修改的內容主要為:擴大清洗黑錢罪上游犯罪的範圍,並將自我清洗黑錢的行為明確為清洗黑錢罪的實行行為,同時,明確規定將清洗黑錢罪與上游犯罪分別獨立認定等。

此外,澳門地區積極承擔國際責任並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目前已經與荷蘭、湯加、蒙古等國家簽訂了《關於打擊清洗黑錢、恐怖活動融資及相關上游犯罪情報交流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內地的反洗錢立法

從立法角度審視,內地構建了一套多層次、立體化的反洗錢法律體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一系列規章,這確立了內地反洗錢報告與反洗錢資訊監測的基礎制度框架。從機構看,國家反洗錢協調機制和金融業反洗錢協調機制初步建立並開始運轉,反洗錢工作體系初步形成。

從國際合作角度來看,內地在國際反洗錢合作方面展現出積極主動的姿態,積極參與全球反洗錢治理進程,努力構建廣泛的合作網絡,旨在共同抵禦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維護國際金融穩定與安全。中國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正式成員,自2007年起,積極參與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各項活動,遵循其推薦的標準,不斷改進和完善國內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法規。同時,中國也是亞太反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的重要成員國之一,與區域內其他國家和地區加強交流與協作,共同提高反洗錢水準,承諾遵守國際反洗錢標準,開展實質性合作。

(三)內地與澳門地區在反洗錢方面的合作

與國際合作的“繁榮”相比,內地與澳門低於關於反洗錢的合作就稍顯落寞。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之精確表述:“澳門特別行政區具備與國內其餘司法管轄區透過協商途徑,合法構建司法範疇內溝通管道及相互授助之權利。”此項法定條款奠定了澳門與內陸地區展開司法協作的穩固法律根基。截至目前,兩地業已訂立《有關大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互相確認與執行基於當事人合意選擇管轄權之民商事務裁定結果的安排》,象徵雙方在處理民事與商貿爭議調解上,司法協調取得實質性進展。然而,需指出的是,截止目前,澳門與內陸尚未締結專屬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雙邊協議,在涵蓋刑事偵查、犯罪嫌疑人遣返等核心議題上的合作框架仍存缺位。此現狀闡明,縱使兩地已在若干司法領域能夠實現互惠與聯動,然於刑事司法協助這至關緊要且具微妙性質的板塊,仍舊缺失明確詳盡的法律導向與實行規程,制約了兩地司法單位於遏制犯罪、反洗錢方面潛能的充分釋放。

不過,內地與澳門地區反洗錢的交流與合作也正不斷加強。2018年,為深化金融監管協作,中國人民銀行與澳門金管局簽署合作備忘錄;2019年,第四次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反洗錢業務交流會在澳門召開;2023年,中國人民銀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共同簽署《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深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合作的諒解備忘錄》。這都為進一步貫徹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指導原則,深化區域範圍內反洗錢監管實務的互動交流,構建內地與澳門在反洗錢更為緊密的合作架構,夯實雙方監管制度的一致性,優化區域金融防護網路效能,協同預防與打擊洗錢行為以及犯罪資金流轉,保障金融市場秩序與國家安全穩定,提供有益幫助。

 

二、內地與澳門地區反洗錢法律規定的主要差異

儘管內地澳門地區皆已構建起各自的反洗錢法律體系,鑒於兩地分屬迥異的法律傳統脈絡與承載著各自獨特社會情境,故而在反洗錢相關法律條文和具體制度上顯現出特定的差異化特徵,各具側重點。此種差異性的表現形式覆蓋多個維度,其區別包括但並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上游犯罪

上游犯罪是清洗黑錢罪的前提和基礎,沒有上游犯罪所獲取的非法利益,清洗黑錢行為就沒有掩飾、隱瞞的對象,清洗黑錢犯罪也就不復存在。相較而言,對於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一般認為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範圍最廣,臺灣與澳門地區次之,大陸規定得最窄。

澳門地區第3/2017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中清洗黑錢犯罪中的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來自包括以共同犯罪的任一方式作出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年徒刑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的財產,或不論適用的刑罰幅度為何,符合下列罪狀的任何不法事實的財產。對《澳門刑法典》的細緻審視揭示了一個重要的事實維度——在其分則章節中,總計列舉了82項罪名,這些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罰超過了三年監禁期限(此處統計並未涵蓋澳門地區特有的特別刑法)。這一統計數據意味著,《澳門刑法典》中涉及較重刑罰的罪行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清洗黑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在這一序列中的分佈尤為突出,它們在整部分則罪名中佔據的比例竟然超逾四成。這一發現凸顯了澳門地區司法體系對打擊洗錢相關犯罪的高度警覺與重視。進一步講,該項統計數據亦側面印證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所面臨的洗錢犯罪壓力不容小覷,亟待司法體系傾注充足資源,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以期有效防控。同時,澳門地區將侵犯著作權及工業產權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予以規定,這也是一個較為明顯的特點。

內地對狹義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目前只限於諸如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七種刑法中規定的犯罪。相較而言,內地對於洗錢罪上游犯罪規定的範圍明顯窄於澳門地區,這實質上不利於對洗錢犯罪的打擊。

(二)行為方式

澳門地區以特別刑法的形式規定了洗錢罪的行為方式,依照《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規定,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或為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參與人受到刑事追訴或刑事處罰,而轉換或轉移該等利益,又或協助或便利有關將該等利益轉換或轉移的活動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由此可見,澳門地區對於洗錢罪的行為方式的認定關鍵在於“掩飾”、“規避”和“轉移”。此外,還需說明的是2017年澳門地區對原有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進行了修改,這一修改構成了當前澳門地區對於清洗黑錢行為的認定方式,即採取一般規定加上特別列舉之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地區反洗錢行為的規定也具有較為濃厚的地區特色。比如,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存在某些行為時可以不考慮刑罰內容,而直接將其行為認定為清洗黑錢行為。

內地《刑法》第191條對洗錢罪的行為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內地《刑法》對洗錢行為的定義側重於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主要通過列舉具體行為方式來涵蓋廣泛可能的洗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資金帳戶、協助財產轉換、資金轉移、匯款至境外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這種對洗錢的理解,更傾向於關注金融秩序的直接侵犯。澳門地區的《預防及遏制清洗黑錢犯罪》法律則同樣採用了一般規定加上特別列舉的方式,其法律條文在界定洗錢犯罪時,也強調了對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澳門地區的法律規定與內地《刑法》在洗錢行為的認定上具有相似性,均聚焦於對金融秩序的侵犯。不過近些年來,亦有學者指出從法律規定的行為方式得出洗錢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存在合理性問題。

(三)犯罪主體

澳門地區規定的犯罪主體範圍較寬,包括自然人與實體。此外,澳門地區還對犯罪主體做了義務性的規定,並在此基礎上對具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和實體作出細緻規定,如在從事本職業時,參與法律規定活動的律師、公證員、核算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等;此外,對於實體,法律亦有進一步的規定,如法律特別規定所從事業務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的實體,尤指信用機構、金融公司、離岸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

依據內地《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內地洗錢犯罪之責任主體範疇,既包容自然人實體亦涵蓋法人,在主體範圍上與澳門地區並無實質差別。不過,基於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內地與澳門地區在具體的規定上採取了不同的表述,其背後內涵與價值取向的不同仍需要深入研究。

(四)刑罰

澳門地區法律規定“清洗黑錢”的最高可處8年徒刑。不過,澳門地區也規定了對於此種犯罪加重情形的處罰,依照澳門地區相關立法規定,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類型,那麼會對行為人進行加重處罰,其結果是,將有期徒刑的量刑範圍從最高8年變更為3至12年。如果有關利益是來自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則刑罰的最高限度為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中刑罰最髙者。除徒刑外同時,澳門地區還對實體洗錢規定了罰金、強制解散、永久封閉場所等特有責任形式。

內地《刑法》第191條規定了對洗錢罪的處罰,自然人犯洗錢罪,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單位犯洗錢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從量刑範圍上看,內地的基礎刑罰區間較小,從五年以下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澳門的起始刑罰較高,加重情形下的法定最高刑要高於內地。洗錢罪的情節嚴重與否直接影響量刑檔次,在這一點上,內地與澳門地區相同。不過,澳門地區有一較為明顯的特徵,即洗錢行為關聯的上游犯罪類型會顯著影響最終刑罰。就處罰法人犯罪而言,內地與澳門地區也只是表述上略有不同,在本質上並無區別。

 

三、“一帶一路”背景下內地與澳門地區加強反洗錢合作的主要路徑

在探討內地與澳門地區之間反洗錢司法協作的路徑時,其中包含有效性的問題,具體分析時會發現兩地的司法協作顯現出若干結構性與功能性障礙,這些問題根植於複雜的法律體系差異、執法架構的不對稱性,以及跨區域資訊整合機制的欠完備狀態。

面對跨境洗錢犯罪日益嚴峻的形勢,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肩負著共同的責任與使命,在堅定不移地遵循“一國兩制”、“澳人治澳”與高度自治的政治原則下,有必要進一步優化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框架,升級合作機制,以切實提升雙方在打擊跨國洗錢活動中的一致性和效率。以下策略性建議旨在鞏固兩地合作基礎,深化實質性反洗錢協作,進而促進“一帶一路”倡議的順利實施。

(一)提高兩地反洗錢法律的協調性

基於前述對比,內地與澳門就洗錢罪的具體內涵、犯罪構成要素以及法定量刑幅度持有不同見解,此分歧無疑為兩地司法機關在案件管轄權、事實認定及判決執行層面的協同設下了門檻。同時,兩地法律條文中所羅列的上游犯罪類別存在交叉但又不完全吻合的現象,此種分類標準的偏差也限制了相互間情報共用和司法互助的廣度與深度。

內地應探索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範疇,這不僅是順應國際反洗錢趨勢的必要之舉,亦是優化國內立法結構、提升司法實踐效率與透明度的內在需求。當前,內地《刑法》雖已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設定得較為寬泛,囊括毒品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等諸多類型,但這一體系仍有進一步精細化與擴展的空間。考慮到洗錢犯罪的綜合性特徵及其與多種上游犯罪的緊密聯繫,宜將所有涉及洗錢行為的法律規定匯總於同一章節或部分,以利於司法工作者和公眾查閱與理解,增強法律文本的邏輯性和可讀性。

鑒於FATF最新建議強調了稅務欺詐、逃稅漏稅及走私商品等經濟類犯罪作為洗錢源頭的可能性,我國應積極回應這一呼籲,將此類犯罪明確列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目錄。而伴隨數位化轉型加速,利用互聯網實施的詐騙、盜竊、侵犯版權等行為日益猖獗,這些活動背後的非法所得也可能成為洗錢的目標,故有必要對其予以重點關注,並視情將其納入上游犯罪之列。實際上,澳門地區對於洗錢罪上游犯罪的擴容要早於內地,對侵犯著作權犯罪、工業產權犯罪等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予以著重打擊,這對於內地有著不小的借鑒意義。不過,基於近年來人工智慧和大數據技術的迅猛發展,新型犯罪增多態勢趨向明顯,對於此類犯罪的打擊與預防值得重點關注。

此外,內地《反洗錢法》的修訂正在進行,草案中圍繞明確法律適用範圍、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等內容,對相關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這實際上與澳門地區相關立法有不少相似之處,其核心意旨趨於同向,可為未來兩地反洗錢合作提供有益法律保障。

(二)充實區際反洗錢合作協議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刑事司法互助領域的立法進展,相較於民事與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呈現出顯著的滯後性,且未能充分契合雙方在刑事司法實踐合作中累積的經驗與需求。

目前,澳門地區已與多個國際夥伴簽訂司法協助協議,同時,澳門有《刑事司法互助法》,允許與外國進行刑事司法協助,但不適用於內地,與內地的區際協助也尚無具體法律框架。實際上,近年來,澳門地區與內地就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方面達成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一直在進行中,一般而言是以《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中司法請求書的規範為之。[16]但顯見的是,澳門地區與內地之間缺乏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在處理跨地區犯罪,特別是逃犯移交時造成困難。澳門地區一直在立法工作中考慮《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事宜,但尚未與內地達成相關協議,對於嚴格遵守法治原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該法對於解決跨境司法問題至關重要。

兩地應積極推動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明確澳門地區與內地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這部法律應包括文書送達、調查取證、逃犯移交等方面的具體規定,以及雙重歸罪原則、互惠原則等基本原則的明確闡述。

(三)構建靈活的兩地反洗錢協作機制

與澳門地區的合作,應認真探索在“一國兩制”下具有我國特色的區際逮捕令制度,探討跨區域犯罪共同打擊和懲治的措施安排。

內地與澳門地區的反洗錢工作涉及金融監管、警務偵察、檢察起訴和審判裁決等多個環節,如何在不同法域內搭建一套無縫連接的行政與司法互動平臺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在法律框架層面,澳門地區與內地各具特色,但在司法制度、法律用語及程式規定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為實現有效的刑事司法協助,需構建統一且符合各方法律體系的合作機制,明確各方在協助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

兩地可以回顧過往成功案例,提煉出雙方合作中的有效做法和存在的問題,為後續制度化打下基礎。在協作機制下,成立專門的協調小組,負責審查個案協查的申請,評估合作可行性,監控合作進展,確保所有活動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進行;引入外部審計和獨立監察機制,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聽取社會各界回饋,不斷優化調整政策導向。

(四)加強兩地反洗錢資訊交流與情報共用

加強內地與澳門地區之間的反洗錢資訊交流與情報共用,是深化兩地金融監管合作、共同抵禦跨國金融犯罪的重要舉措。

在現實情況下,通過規範資訊採集、分類與編碼標準,確保兩地金融機構提交的數據能夠無縫對接,可以減少資訊處理中的誤差與延誤,提升數據分析效率,有助於兩地打擊洗錢犯罪。此外,可以嘗試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前沿技術,加強對複雜資金流軌跡的追蹤能力,及時發現異常交易模式與潛在風險信號。並在此基礎上,彙聚兩地金融犯罪偵查專家,形成跨區域的情報分析小組,定期舉行聯席會議,共用調查進展與技術洞見,協同研判重大案件線索。其後,針對緊急情況設計即時通信管道,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情報交換,如跨國洗錢網路的突然曝光,或大規模資金異常調動等,以便第一時間採取應對措施。積極參與FATF等國際組織的活動,借鑒他國先進經驗,推動建立更廣泛的反洗錢資訊共用聯盟,拓展情報來源與覆蓋面。 

(五)加強涉第三方支付平臺洗錢犯罪的監管與打擊

隨著數字時代的迅猛演進,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新興的網路交易結算工具,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與商業交易模式。這些平臺憑藉其便捷性、靈活性及高效性,極大地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提升了市場活力。然而,正當第三方支付以其獨特優勢贏得廣大用戶青睞之時,其所蘊含的潛在風險也隨之浮現,其中最為棘手者莫過於跨境洗錢犯罪的滋生與蔓延。

互聯網的本質屬性——跨越地理邊界、匿名交互與高速數據傳輸能力,為不法分子從事跨境洗錢活動提供了肥沃土壤。洗錢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全球連接性,巧妙掩蓋非法資金的源頭,通過複雜的電子轉賬鏈路,使得追蹤資金流向變得極其困難。加之虛擬交易環境下的身份核實難度增大,使得犯罪分子得以相對輕鬆地創建虛假帳戶,進行頻繁的大額轉賬操作而不易引起懷疑,這無疑進一步加劇了跨境洗錢犯罪的隱匿性和逃避追責的可能性。

面對這一嚴峻挑戰,內地與澳門地區應當攜手並進,共同構建抵禦涉第三方支付平臺洗錢犯罪的防線。如上所述,雙方需加強資訊交流與情報共用,建立起即時的數據交換機制,以便迅速識別異常交易模式,鎖定可疑帳戶。其次,應推動兩地法律制度的對接與融合,確保反洗錢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為跨境執法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同時,加大對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力度,要求其嚴格履行客戶盡職調查(CDD)義務,運用先進的大數據分析技術,提升對複雜洗錢行為的監測預警能力。面對第三方支付平臺上愈演愈烈的跨境洗錢犯罪,內地與澳門地區唯有採取一體化的應對策略,才能有效地堵截犯罪分子的資金流動管道,保護合法金融市場的正常運作,維護區域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這不僅需要兩地的緊密配合,也需要行業內外各界力量的共同參與,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合作網絡。

 

四、結語

《中國“一帶一路”倡議》明確指出,在推動沿線國家和地區經濟融合與發展的同時,應秉承共商、共建、共用的精神,宣導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鑒、互利共贏的價值觀,致力於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利益共同體。洗錢對於“一帶一路”倡議的落實,有百害而無一利,洗錢這一全球性難題,不僅是“國際公害”,更是眾多惡性犯罪如毒品交易、黑幫活動、恐怖主義融資、走私、欺詐以及腐敗行為的末端環節,嚴重威脅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穩定。“一帶一路”沿線起始地的內地與重要節點城市澳門同樣面臨著嚴峻的洗錢犯罪挑戰,尤其是兩地間頻繁發生的跨境洗錢活動,嚴重威脅兩地金融發展與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凸顯了加強反洗錢區域合作的迫切性與必要性。在全球範圍內,各國(地區)已深刻意識到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戰略意義,將其視為司法、執法機構及金融監管當局的一項核心任務。面對新形勢下錯綜複雜的局面,促進內地與澳門在反洗錢領域的深層次、高質量刑事司法協作,呼喚著一系列前瞻性的戰略調整與務實的對策部署。內地與澳門地區作為緊密相連的經濟體,應攜手深化反洗錢區際協作,以實現更高層次、更廣泛領域、更深層級的互動與互補,確保任何一方不會淪為犯罪分子的“避風港”,為整個“一帶一路”倡議發展的安全環境提供有益貢獻。

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