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呂冬娟、曹飛躍(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企業與公司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討論在中國澳門地區自然無能力人中未成年人致人損害後,為了平衡受害人、加害人、負有管束義務之人等諸多主體之間的利益,應遵循什麼樣的原則和標準去解決自然無能力人致人損害所產生責任的承擔問題。自然無能力人中未成年人致人損害民事責任之承擔主要被規定於《澳門民法典》第481-482條和第484條中。目前關於自然無能力人中未成年人致人損害民事責任之承擔,主要涵蓋以下爭議:一是有管束他人義務之人之責任的性質;二是對未成年人可歸責性認定之標準,以及未成年人是否也是承擔責任的主體;三是有管束他人義務之人之責任的歸責原則;四是有管束他人義務之人之責任是否以未成年人具有過錯為構成要件之一;五是關於自然無能力人中未成年人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應如何承擔。鑒於此,本文主要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對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制度的解釋、實施及完善有所裨益。
關鍵詞:可歸責性;自然無能力人;未成年人;過錯責任原則;衡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