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呂冬娟、田兆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的路徑探究


 

日前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呂冬娟助理教授、田兆麟同學日前於《澳門法學》2022年第2期發表署名文章,以下為原文轉載。


摘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民商事法律實踐將為我國區及法律衝突制度的構建積累更多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在解決深合區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始終把握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和國家法治和經濟發展大局的價值追求。一方面,關注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經濟效率,在立法順序、立法技術和立法取向方面全面考慮澳門特區的經濟發展問題;另一方面,關注歸家構建統一的國際和區際法律衝突法律體系的發展需要,在立法和司法治理框架的設計初期即堅持國家的法治建設和對外開放大局觀。綜合以上考量,為了減少區際法律衝突,筆者認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可以採用不同的路徑,如直接指定適用於深合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區際衝突法》;或者通過商簽適用於深合區和澳門之間的統一法律衝突規則的兩地安排等方式來保障深合區內民商事法律規範的運行;又或者由精通內地法律和澳門法律的專家或專家團隊來協作先制定示範法,以解決深合區的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

 

關鍵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民商事規則銜接 法制協調 區際法律衝突


 

一、問題的提出

 

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21年9月印發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總體方案》提出要「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總體方案》在強調法治保障措施時,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深合區」)的民商事規則法治建設設定了逐步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總目標。同時,深合區當然承接了國家總體的對外開放目標以及澳門對接葡語國家的窗口功能,因此在深合區的法治建設過程中,除了要平衡內地與澳門的價值秩序和發展需求外,還要充分考慮與國際社會的接軌。毋庸置疑,在深合區開展民商事規則的區際法律合作,進而推進內地和澳門特區民商事規則區域法治一體化是實現國家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將澳門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重要措施。

2009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發橫琴。橫琴新區的建設初心就是為澳門產業多元化發展創造條件和機會。從橫琴走向深合區,發揮好珠海經濟特區和澳門國際自由港的雙重優勢並產生協同效應應是深合區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深合區地處中國內地,將成為澳門與內地雙重法域的彙聚點。《總體方案》著重強調要繼續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要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基礎上對民商事規則進行制度創新。《總體方案》僅僅是強調民商事規則的銜接,對如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領域則沒有涉及到銜接的問題,說明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仍是沿用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制度。民商事規則主要是以《民法典》《商法典》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構建的一套民商事規則。內地於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實施,「民法典時代」正式開啟。我國內地目前雖然沒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來,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合夥企業法、信託法、證券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等商事法律。此外,國務院還頒佈了相應的商事法規。以上法律、法規中的商事法律規範共同構建了我國內地的商法體系。中國澳門地區則是以《澳門民法典》《澳門商法典》作為基礎構建的一套民商事法律制度。銜接並不是直接把澳門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拿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來用,而是重點要研究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的民商事法律的不同點,兩地對法人概念的理解上的區別、公司類型的不同等等,探討對這些不同點如何在兩地法律當中如何達成共識,從而對達成共識的部分構建出新的民商事法律草案,或透過區際衝突法單獨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內以一定的立法方式重新頒佈適用。

如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內正在建設的「澳門新街坊」項目,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313條-1337條之規定,澳門有建築物分層所有權制度,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章第271條-第287條所規定的則是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建築物分層所有權和區分所有權兩者在如概念、權利客體及建築物管理制度方面都有有諸多區別。還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兩地關於房屋預售的法律差異,兩地關於非住宅商用房和住宅用房的差異,建築裝修的行業標準等問題等。還有關涉借款合同中,涉賭的借款、兩地法律支持的合法民間借貸借款利率差異問題,兩地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業務問題等。還要關注澳門與內地的民商事公示登記規則的銜接,兩地的兩地物權變動規則有所區別,內地《民法典》採取債權行為主義,認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相分離,物權變動自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時方生效力。根據《澳門民法典》之規定,特定物之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合同成立生效物權即轉移,即採用意思主義。相較於內地民法更重視保護交易安全而言,澳門民法更重視對原權利人的利益進行保護。價值取向不同導致規則體系也有所不同。內地已經建立了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系統。2020年12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21年1月1日起,對動產和權利擔保在全國實行統一登記,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承擔。2021年12月29日,人民銀行發佈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於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該統一登記辦法目前並未涉及港澳台地區。因此,亦需要關注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統一登記系統和規則的銜接。為避免糾紛、保障市場穩定,有必要在相關規則上進行銜接。還有關涉婚姻家庭糾紛方面的,如兩地婚姻制度、財產制度、婚姻登記等存在一定的差異。當然,毋庸置疑,未來隨著深合區的發展,需要銜接的法律(規則)的範圍和內容會繼續不斷深化發展。

 

二、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一方面可以降低深合區的管理難度,从而有利于穩定深合區的經濟關係,可以深层次地促進深合區的科學技術的進步與更新。再者,區域「同一性」得以加強,節約深合區的商事交易成本。

(一)銜接的必要性

對於銜接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鑒於兩種社會制度和兩個不同的法域,在法律體系上存在差異。中國內地繼承和發展了中華法系的法律特色,發展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於粵澳兩地屬於相對獨立的法域,而不同法域的階級屬性有所區別,珠海橫琴所實行的法律制度屬於社會主義的大陸法系,而澳門地區的法律制度屬於資本主義的大陸法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規定,可知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包括珠海橫琴在內的中國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50年不變。第二,基於上述不同,導致具體法律內容上存在差異。既有規則側重點上的差異,又有一般法律適用上的差異,還有一些不同點則體現在國際條約適用上。如中國在 WTO 中「一國四席」問題,在WTO體制下,中國內地是作為主權國家加入WTO的,而澳門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毋庸置疑,其不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不是國際法主體,而是以單獨關稅區的身份加入的,所以,深合區經濟一體化中的法治協調還要受到 WTO 規則一定程度的影響。這些區際法律衝突問題使得兩地在進一步加強法律合作方面存在着障礙。第三,《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對粵澳深合區市場一體化的建設水準提出了更高要求,粵澳深合區市場一體化呼喚深合區法治一體化,目前,橫琴和澳門地區兩地的市場成熟度和法治建設水準還存在着一定差異。一國兩制兩法域背景下的兩地各自立法,雖然有不少是圍繞着大灣區或深合區而進行的硬法或軟法的合作,但由於沒有共同的立法規劃或沒有形成立法合力,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治建設的差異性,但仍出現了不少立法盲區,影響了深合區工作的進一步開展。第四,構建全球一流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優秀的法治水準和法治環境成為全球的投資者是否有意願參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投資建設的非常重要的衡量指標。

(二)銜接的可行性

對於銜接的可行性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如前所述,《總體方案》著重強調要繼續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要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基礎上對民商事規則進行制度創新,以促進區域合作,這說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一出生就被賦予「一國兩制」制度的巨大優勢。

第二,中央對澳門發展的注入巨大的支持以推動澳門的未來發展,同時,澳門特區也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不斷提高澳門特區自身的競爭力,積極對接國家的重大發展戰略。《202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亦指出,國家構建「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2021年十大施政重點之一是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2021年我国「十四五」規劃開始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之下,這些都為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帶來前所未有的歷史機遇,有利於澳門主動對接國家的重大發展戰略,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在全力積極對接國家「十四五」規劃,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建設,加快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這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要積極對接國家戰略,把握共建『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機遇…增強競爭優勢。」另外,澳門《202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落實作為澳門特區的施政主要任務之一。澳門特區只要用好中央支持特區的政策,提高澳門特區自身的競爭力,發揮其獨特優勢,將可為澳門的經濟發展注入源源不絕的動力,以推動澳門的未來發展。正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所勾勒的發展目標,到2035年,「一國兩制」強大生命力和優越性將要全面彰顯,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亦要基本得到實現。澳門特區對國家的重大發展戰略主動對接是高度自治權得以行使的體現,正是「一國」之下「兩制」之間進行良性互動的情景下,把祖國內地作為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澳門特區自身的競爭力結合起來的生動表現。

第三,自澳門地區回歸20多年以來,粵澳合作產生了數個非常重要的粵澳合作依據的法律文件。(1)如WTO 協議,如前所述,在WTO體制下,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同為單獨關稅區,經貿規則的逐漸趨同減少了制度摩擦的可能性。(2)內地與澳門的法律合作还集中體現在司法協助方面。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於 2001年、2006年、2007 年、2022年簽訂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等。(3)區域行政協議。①中央政府與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行政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相關的補充協議(英文簡稱為CEPA,中文簡稱《安排》)。②通過簽訂《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泛珠三角區域婦女發展合作框架協議》、《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協議》及《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等協議來推動包括粵港澳在內的泛珠三角經濟一體化。③粵澳兩地透過平等協商簽訂行政協議,如《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等。對於深合區而言,以上這些法律文件也為深合區的发展構築了堅實的基礎。

 

三、深度合作區四大產業與國際接軌的考量

 

《總體方案》中,對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新產業這一主題主要列舉了四大產業,即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文旅會展商貿產業和現代金融產業。總的來説,深合區的發展要與國際接軌在關注前述四大產業的專業領域外,還要關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數字化國際貿易、事中事後的國際化監管標準和規範制度等主要領域。

(一) 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

對於發展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第一,深合區要佈局組織實施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可以通過與國内有能力主持大科學工程的主體溝通協作,並藉助澳門的國際交流優勢,與國際上相關大科學領域的研究主體建立交流,尤其是發揮澳門與葡語國家的交流優勢,探索與葡語國家或其他國家合作的可能性。第二,教育國際化。高標準建設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等院校的產學研示範基地,推動技術創新與轉化,需要深合區在教育領域接軌國際,除支持澳門幾所大學的國際化發展外,應對深合區的國際學術交流研討等活動的活動審批、人員進出等方面以開放的態度進行處理。第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就發展集成電路、電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生物醫藥產業等具體產業而言,需要關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隨着WIPO和WTO兩大框架體系的發展,進入了后TRIPS時代,近年來包括《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CPTPP)、中國與歐盟自貿協議等,都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澳門和內地都需要研究探索知識產權領域的新問題和新應對方法,可以嘗試在深合區合作探索知識產權保護的監管和執行模式。第四,鼓勵高新企業或高等院校加入國際高水平協議和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如互聯網協議、第五代移動通信和下一代移動通信等方面,在國際上都存在相應的組織和協議,例如國際開源協議、WLAN標準組織等。

(二) 中醫藥產業

對於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第一,首先加强中醫藥相關的知識產權國内協作。就藥物製品與植物病藥物製品,澳門會基於補充保護證書准予為藥物製品與植物病藥物製品提供保護,補償了專利持有人因行政機構的上市許可審查而損失掉的專利保護期。內地《專利法》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則採取了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方式,與澳門的保護方式有所不同。深合區發展方案要求研究簡化澳門中成藥的上市審批流程,優先審評審批澳門研製的符合規定的新藥,因此應當首先加强澳門與內地之間的醫藥相關知識產權協作,如探索銜接中醫藥審評審批的澳門環節和內地環節,提供一站式審評審批服務。第二,要加强中醫藥相關的知識產權國際化保護。《TRIPS協議》等都對藥品專利的保護提出了要求,因此應當研究探索符合國内利益,同時又能夠與國際公約、自由貿易協議等不發生重大違背,符合或主導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因此,需要探索在涉中醫藥領域的雙邊條約締結和適用過程中加强澳門與內地的合作,促進中醫藥保護與國際接軌。

(三) 文旅會展商貿產業

對於文旅會展商貿產業:第一,加强文旅會展的主體和支撐產業與國際的接軌。澳門的文旅會展業與博彩業關聯緊密,而文旅會展本身也需要文化展覽、體育文娛活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國際化,尤其是深合區地處中國內地,建議在文旅會展的管制上原則上採用澳門規定,只在涉及國家利益等重大問題上採用內地規定,并且探索與國際會展業開放合作的接軌模式。第二,建設中葡國際貿易中心和數字貿易國際樞紐港配套的法律安排。數字化轉型帶來的法律問題對於內地和澳門都是一個新問題,且澳門對此立法較爲欠缺,可以在大體上採用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定,并且充分利用經濟特區的立法權和深合區的主動性,在深合區作出變通規定。在接入國際互聯網、數字貿易管理等方面,向國際和國内的自由港建設吸取先進經驗,實現與國際接軌。

(四) 現代金融產業

對於現代金融產業,《總體方案》提出要充分發揮澳門對接葡語國家的視窗作用,支援合作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台。金融方面與國際接軌需要中央立法機關、經濟特區立法機關、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中央銀行等方面的合作。澳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少足够的金融體系法律支撐。澳門特區政府和監管機構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宣導的監管指引原則及相關的要求,以及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小組(FATF)之建議而制定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大額現金交易指引》,以及《國別風險管理指引》《利率風險監管指引》《投資管理監管指引》等一系列的監管指引,讓澳門地區在這些金融領域的監管與國際標準趨同,但目前無法完全滿足未來澳門證券交易所設立以及長遠對金融業的發展。當然澳門目前正在加快在金融方面的立法,《基金法》《證券法》《信託法》等的金融體系法律正處於立法研究階段,其中已通過一般性表決的《信託法》對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所有權的移轉規定得還是非常清晰的。此外,近年來澳門以《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爲基礎,于2020年對第十七條進行闡釋,並繼續推出了《融資租賃業務風險管理》《設立監管儲備的要求》《債券登記結算管理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及運作指引》等法例,相關法例和通告指引仍在不斷完善中。但遺憾的是,沒有《受託人法》《信託基金管理規則》等來配合這部法律的出台,有待將來進一步進行研究和探討。內地很早就制定了《信託法》,但也有優化的空間,如商事信託範圍界定不清晰,商事信託監管比較混亂、對信義義務的缺失等,難點是英美法系的信託理論基礎即雙重所有權和我國一物一權原則的衝突如何處理。那麼在深合區,兩地的相關的金融制度如何融合也值得進一步去研究。另外,如前所述,2003年10月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共同簽署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該協議第13條明確指出「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在之後的補充協議以及其他投資協議中,雙方就該條款也不斷的進行更加具體的補充和規範,但其中並未涉及證券市場的監管合作問題,因為目前澳門本土的《證劵法》仍在醞釀當中。所以,等澳門本土的《證劵法》出台之後,在未來的修訂中雙方可以借鑑《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金融合作條款,補充到內地與澳門之間的《CEPA協議》中來,目的是為在深合區未來澳門交易所的設立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的銜接思考

 

從內部看,隨着建設的逐步深入,深合區必然會在雙重法域的衝突下積累更多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實踐。相較於與國際社會接軌的外部目標,協調深合區內部的法制衝突應成為內地與澳門法制協調的一個首要問題。參照世界上其他的多法域國家的區際法律衝突解決經驗,多法域國家通常根據國內的法律和文化傳統、多法域的產生原因,結合國家內多法域法律衝突的具體實際,採取不同的方式解決區際法律衝突。與國際法律衝突不同,區際法律衝突是在一國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區際法律衝突在衝突實踐、衝突預防和解決的方面都有自身獨特的特徵和方法。而法制協調是民商事法律衝突的重要解決途徑,主要目的是消除跨法域民商事活動的不確定性,保障民商事主體的合理合法預期,其主要思路包括兩種:一是制定共同適用的統一法,包括統一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二是制定區域法律衝突法,在不應或無法消除差異、實現統一的前提下,通過衝突規範的指引規避法律衝突。不同於粵澳地區,深合區作為一個區域是一個整體,是國家把澳門特區更深層次融入到國家發展大局,實現國家戰略安排的一個重要決策。而在深合區內解決區際法制協調問題,同其他區際法律合作一樣,最關鍵是要把握好「一國兩制」的內在辯證關係,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基本方針,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融合發展、相互促進」。深合區內的區際法律衝突是在「一國兩制」前提或基礎之上所形成的法律衝突,即「一國」和「兩制」之間的辯證關係,不能偏廢一方,也不能讓「兩制」淩駕於「一國」之上。

回到《總體方案》第一章總體目標的第五節發展目標,深合區應當在2024年初步銜接兩地民商法律法規,2029年法律法規深度銜接規則全面確立,到2035年,規則全面高效運轉。另一方面,深合區的發展起步也需要高效的衝突解決機制作為法制保障。深合區應當綜合考慮時間效率和立法效率,尊重澳門與內地的法制傳統差異,平衡澳門與內地利益、短期發展與長期發展利益、深合區內部利益與外部利益,兼顧靈活性和穩定性,在法制協調的多種思路中尋求最貼合深合區實際和發展需求的方案。笔者將以此為出發點和邏輯線索,提出相應的法制協調建議。笔者認爲圍繞衝突法的解決方式,可以适用以下三種協調方案,即直接制定適用於深合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軟法路徑的協議協調、區際衝突示範法路徑的協調等。並建議依照軟法路徑的協議協調的精神和原則,採納區際衝突示範法、法律適用的方法體系協調的綜合方式解決深合區中的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在具體的方案設計中,應當對「科學立法」作擴大理解,不囿於「科學」和「立法」的語義之爭,關注方案制定活動的產生過程,從而探索法治進步的更優解。

(一)直接制定適用於深合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

第一種方法是,筆者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統一的區際沖突法當然也適用於深合區。通過制定直接適用於深合區的民商事領域統一的實體法或程序法來解決區際法律衝突即便不是說不可能,難度也是非常大的。另外,這種方案可能會引發深合區與內地其他地區的法律衝突問題,在實質上創造了澳門與深合區結合而成的新法域。長此以往,深合區與其他地區的法律衝突問題將會積累更多的新問題。因此,該方案也只能作為短期的過渡方案。

由於我國目前沒有制定統一的民商事實體法及統一的區際沖突法,對於區際法律沖突,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分別制定自己的區際沖突法或者參照適用各自的國際私法來處理的。對於涉及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目前在中國內地,基本上都是參照國際私法來予以解決的。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2011年)第8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修訂)第17條,「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之規定,「涉外、涉港澳台訴訟案件民事關系的定性應適用或參照適用法院地法律,由我國法院管轄的涉外、涉港澳台訴訟案件即應適用我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定性」。對此,筆者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以更好地解決區際法律衝突。在《統一的區際沖突法》中,可以對深合區進行特別的考量,或者在《統一的區際沖突法》中已融入深合區的元素,深合區可以依據同樣也適用於深合區的《統一的區際沖突法》來解決內地與澳門特區的法律衝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適用於深合區的衝突法,這種方式需要將珠澳合作從雙邊協商機制轉變爲中央主導的立法機制,可以避免深合區立法權限不足的問題。另外,借鑑粵港澳大灣區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模式和諸多法律實踐,也要明確如下幾個基本問題:第一,深合區中的民商事法律衝突屬於中國領土內的區際法律衝突,是單一制國家內部存在的法律衝突;第二,深合區內法律衝突的解決途徑屬於一國內部不同區域間的法制協調。再者,筆者認為,深合區中民商事法律制度銜接在衝突法的解決路徑框架下,也有考量內地与澳門衝突法之間存在的差別,如域外法律查明、反致的規定等問題。如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在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沒有規定時適用中國法律。而《澳門民法典》第22條和第341條軟化了對域內法的適用。另外,對於反致問題,內地與澳門態度也有差別。根據內地《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9條之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可知中國內地的司法實踐中禁止反致,而依據《澳門民法典》第15條、第16條和第17條之規定,衝突法在一般情況下不接受反致,特殊情況下承認狹義的反致,当然,对此狹義的反致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二)區域行政協議協調的路徑

筆者認爲,解決區際法律衝突也可以採用區際協議協調的方法,區域行政协议也可以作為深合區法治一體化的一种路徑。現在用統一的實體法或程序法來解決目前的制度困境還是有一定的難度,而採用制定《統一的區際沖突法》來解決又需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現在比較簡單易行的方式是,可在衝突法的解決路徑框架下,同時配合依照軟法路徑的協議協調的精神和原則,由內地和澳門共同協商採納深合區和澳門之間的統一法律衝突規則的兩地安排,以解决深合區中的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回歸價值層面,深合區的法律衝突解決難以絕對性地做到潘德克頓學派的價值中立原則,兼顧內地與澳門利益,制定相關的協調方案。區際行政协议的模式,可以達成深度合作的協議,如美國的州際協定模式,州政府簽訂的協議經各州立法機關批准認可後具有制定法的效力,可以用於處理州際的法律衝突,促進州際合作。

鑒於深合區地處粵港澳大灣區的事實和國家法制協調的發展大局,我們需要考慮中國香港地區未來的加入可能以及符合深合區發展需求的高效率立法要求,因此也可以防止區域實體法對深合區內澳門和內地法律秩序的固定化,也可以考慮軟法路徑的行政協議的方式来協調,以此來保障深合區內民商事法律規範的顺畅運行。在實體法-程序法-衝突法的區際鏈條當中,為了減少區際法律衝突,通過商簽適用於深合區和澳門之間的統一法律衝突規則的兩地安排等方式來保障深合區內民商事法律規範的運行,以促成兩地民商事規則銜接,有利於根據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化解部分的區際法律糾紛,所以,筆者認為這種思路也是可行的。具體的路徑如下,首先,可以綜合澳門和內地的衝突法原則,並借鑑參考國際上衝突法的最新發展動態,追求最大公約數,共同確定衝突法的一般規則,以此來確定深合區和澳門之間的統一法律衝突規則的兩地安排。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區際法律衝突规则產生了增加經濟運行中的制度成本的「外部效應」,而有效促使法域間自願合作的制度設計是解決這種外部效應的首要問題。然後,以實踐為目標,来確定適用於深合區的衝突規則的兩地安排。以內地衝突規範為主,並結合兩法域中最有利於維護當事人意思自治、保障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目標實現的法律規定,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為深合區確定深合區和澳門之間的統一法律衝突規則的兩地安排。

綜合以上考慮,可以商簽適用於深合區和澳門之間的統一法律衝突規則的兩地安排来解決深合區中的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這一方案的優點在於比较靈活;且能夠在跨區域府際交往中加強互信和協作;另外,在硬法和軟法混合的法律體系中,積極探索開放協調的軟法治理方式,本身也可以彌補硬法治理方式上的不足。

(三)區際衝突法示範法路徑

筆者認為,以區際衝突法示範法的模式来解決深合區中的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也不失為一種促進區域法律趨同的有益嘗試。區際衝突法示範法可以對區域的民間法或習慣法進行再造和重整,尊重粵澳原有的法律秩序和社會法律習慣,並且能夠兼顧香港地區、台灣地區未來加入統一的區際私法的法治秩序價值需要,這既是區域示範法的示範意義的上限,也是粵澳接受區域示範法的重要原因。当然,區際衝突法示範法本身不擁有法律約束力,適用範圍在民商事領域,目的是為了解決區際法律沖突。

借鑑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起草經驗,主要起草人盧埃林教授精通大陸法和普通法,確保了該示範法的品質。適用於粵港澳地區的四個示範法也是由韓德培、黃進、王利明、王澤鑒等著名法學家牽頭起草的,我們認為,制定區際衝突示範法需要對不同區域法律有深刻研究的學者和法律工作者,有極高的立法技術要求。2014年,兩岸四地的民法專家共同開展了《兩岸四地合同法示範法·通則》的起草工作;于2016年出版的由當時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主編的《東亞侵權法示範法》的起草精神、工作組織、制度比較等具體工作對今天我們探索區際衝突示範法的方案來說可謂有相當大的參考意義。澳門於2019年參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制定了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以此來彌補仲裁制度方面的不足,且將符合國際慣例的仲裁規則引入,目的是為了讓澳門的仲裁制度與國際接軌。此立法實踐體現了澳門對國際示範法轉化為本地法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內地也在制定合同法的相關規範中借鑑了美國《統一商法典》的立法經驗。就這一角度而言,深合區具備制定平衡澳門和內地法治價值的衝突法的基礎。在一國的前提下,堅守「一國」為基礎或原則,尊重和包容「兩制」的差異,在憲制基礎上將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澳門的高度自治權兩者相結合,區域示範法可以自身的彈性在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方面發揮其獨特的功能和作用。

當然,澳門地區與內地的法律技術存有一定的差異,澳門民商事法律和拉丁法系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系,自回歸後逐步實現了法律的本地化,但仍有很多法律思想是以拉丁法系理論為參考藍本的。雖然此種法律歷史的相對獨立性為區際衝突示範法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深刻的探討空間,但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在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之間,區域示範法可以自身的彈性在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方面發揮其獨特的功能和作用。與美國的《統一商法典》模式類似,可以由國家的區際關係協調部門或民間組織来草擬均衡各法域利益和法律傳統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示範法,以此来指引各法域制定相同或類似的衝突法或實體法。因而筆者認為,也可以将这种模式引入深合區的法治建設当中來,先由精通內地法律和澳門法律的專家或專家團隊來協作,制定示範法,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

 

五、結語

 

毋庸置疑,深合區的民商事規則的銜接實踐必將為我國區際法律衝突制度的構建積累更多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在解決深合區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的過程中,應當始終把握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和國家法治和經濟發展大局的價值追求。總体而言,筆者認為,按照立法權限和法律規則的强制力標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主要有三種:第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適用於深合區的統一的衝突法,這種方式需要將珠澳合作從雙邊協商機制轉變爲中央主導的立法機制,可以避免深合區立法權限不足的問題。第二,通過區際行政協議等方式来協調兩地立法步調和取向,以此為基礎逐步實現法律銜接,選擇按照內地的法律制度處理一般性的、原則性的問題,同時兼顧澳門特區的利益,尤其是在橫琴的澳門新街坊,更多地關注澳門利益。第三,發揮深合區的定位優勢和主動性,制定在深合區内適用的區際沖突法的指導性規定或示範法。另外,在深合區的法治建設過程中,除了要平衡內地與澳門的價值秩序和發展需求外,還要充分考慮與國際社會的接軌,因為深合區作為一個內地經濟特區和澳門自由港融合發展的新生事物,本身即具有國際定位性質。一方面,關注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經濟效率,在立法順序、立法技術和立法取向方面全面考慮澳門的經濟發展問題;另一方面,關注國家構建統一的區際法律衝突法律體系的發展需要,在立法和司法治理框架的設計初期即堅持國家的法治建設和對外開放大局觀。 的確,「一國兩制」是前無古人的事業,但澳門回歸20多年來「一國兩制」彰顯出其巨大的生命力,這項創舉在澳門的成功經驗表明,「一國兩制」是完全行得通的!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繼續堅持在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築的憲制基礎上促進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相結合,是「一國兩制」澳門實踐取得成功的重要經驗,其有利於澳門地區的整體利益及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增進全澳居民的根本福祉及利益。澳門特區與祖國內地的命運始終緊密相連,展望未來,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都為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帶來廣袤的發展空間,澳門特區在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下,要更加積極主動地對接國家「十四五」規劃,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建設,加快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一定會在國家邁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過程中,發揮難以替代和無與倫比的作用。所以,琴澳人仍要不忘初心,牢記自己的歷史使命,穿梭第一個一百年的崢嶸歲月,去感悟鏗鏘前行的精神力量,以在第二個百年奮鬥征程中砥礪奮進。

 

 

 

編輯排版|張亁昊

審核|劉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