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关系法为“一国两制”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作者:叶桂平 范雪珂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叶桂平,澳门城市大学副校长
范雪珂,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
202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是我国对外关系涉外法律的基础,发挥着指导功能,为我国涉外法制体系建设提供了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为诸多涉外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制化蓝本。从澳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角度出发,以该法为基础的涉外法制体系建设,将为“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一、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基础上确保港澳特区的稳定发展
《对外关系法》体现了我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决心,完善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以更完善的涉外法制建设应对风险与挑战。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家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时代考验与风险冲击,规则之争愈加激烈,港澳特区面临的局势更为复杂。正如澳门中联办发言人在针对刚通过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表示“维护国家安全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分”,一国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是整体的、系统的,在国家安全的问题上要确保整体的风险应对法律体系。
《对外关系法》在立法目的上开宗明义强调“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将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和任务阐释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在对外关系制度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并对外国国家、个人或组织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作出原则规定,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进行补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对外关系法》回应了国家主权、安全的迫切需要,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时,能切实应对外国对我国干涉、制裁、打压、遏制、渗透、破坏等行径,以维护国家和特区的合法权益,是创造良好国际环境的法制保障。
二、港澳特区应积极服务国家大局,助力新时代涉外法制建设
港澳特区作为直辖于中央却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涉外法制协同发展是推动中国涉外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一国两制三法系”的背景下,对解决区际冲突、规则衔接方面有示范作用,为不同法系的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经验,并对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在对外交往和参与国际事务上具有一定自主权,“一国两制”赋予特区外交的独特模式。《对外关系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一国之本”与“两制之利”的维护,更有利于港澳发挥对外交往的独特优势。港澳特区应更积极回应“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提供的重要机遇,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及多边磋商,推进国家间的双边关系与多边外交,同时促进自身稳定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应积极发挥“一中心(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一平台(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一基地(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的发展定位;香港特区应积极打造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发挥亚非法协仲裁中心等机构的争议解决服务专长,以加强国际影响力,形成法制竞争力。
三、港澳特区可利用国际教育背景,助力国家培养涉外法制人才
《对外关系法》在对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中强调要加强对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随着国家不断加强对外开放的程度,中国在国际市场的投资合作及经贸往来愈加活跃,在未来法律争议解决的需求下,对涉外法律人才储备的需求不断扩大,需要大批善于应用国际法甚至国际规则的法律人才,而港澳特区对于相应人才的培养具有环境优势。内地涉外法制人才培养起步较晚,我国内地律师数量至2022年初统计约65万人,但能够熟练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仅有7000余名,可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独立办案的律师只有300余名(数据来源于光明日报记者专访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化发展步伐明显不适配。而港澳作为国际自由贸易港,有着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经验,并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法律专才,可为涉外法制人才培养提供丰富的案例经验与理论知识。未来,港澳特区的涉外法治人可从以下方向着手:第一,可有针对性地建立涉外法制的教育体系,以国际化背景优势强化国际法学科建设;第二,促进内地与港澳的国际法教育、研究与实务交流,例如扩大港澳高校法学基础教育的内地留学生名额、建立学分互换及学位联授体系、鼓励涉外法治学术会议、支持优秀法律人才赴港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交流,致力于形成长期的多层次合作培养机制。
综上,《对外关系法》给予了港澳特区稳定发展良好的国际环境,港澳特区应利用国际化的优势地位,发挥对外关系的主动权,积极运用特有的国际资源,积极培养精通及运用涉外法律人才,巩固国家和平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