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李洪江:澳門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研究


作者】李洪江: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課程主任,法學博士。
【來源】《澳門法政雜誌》2023年第2期第12-22頁。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摘要:澳門特區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和認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2023年澳門特區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充分貫徹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了刑法規定的內容,明確了國家安全的定義,擴大了國家安全的範圍,同時明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組織保障及澳門居民和其 他人維護國家安全的一般和特別義務,拓寬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執行機制。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關鍵詞:總體國家安全觀 維護國家安全法

 

引言

 

       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等各個方面的發展變化,影響國家安全的因素也在發展變化。中國對國家安全的認識,經歷了傳統國家安全觀、新國家安全觀,到現在的總體國家安全觀。較之傳統國家安全觀,總體國家安全觀對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的認識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關國家安全的理解上升到了全新的層次。

 

       澳門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憲制性、法定和民族的必然責任。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澳門社會保持安全穩定和發展繁榮的必要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的憲制性法律,其第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兩條都明確了澳門特區是中國的 一部分,即是中國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明確要求澳門特區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自行立法禁止,表明《澳門基本法》對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重視。

 

       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和認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2009年澳門就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法》,履行了《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制責任,此後還制定了一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隨著時代發展,特別是2015年全國人大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制定了新《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的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澳門特區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新形勢的需要,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修改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

 

 

一、 澳門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背景

 

      (一)2015年新《國家安全法》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

 

       新中國成立後至1978年前,處於國家安全法制建設的探索階段,這個時期加強國防建設和維護政權安全是國家安全工作面臨的主要任務,解放軍和公安機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機關。1978年至1993年是中國的國家安全法制形成階段。1978年之後,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中國的對外交往不斷擴大,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新形勢。1979年國家制定了《刑法》,在刑法分則的第一章專門規定了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將之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間諜罪、顛覆國家罪等一系列罪名。通過刑法保障國家安全,是中國國家安全法制建設的重要一步。為加強國家安全工作,1983年國家成立國家安全部,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體現了國家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視,也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一步。1993年國家制定了《國家安全法》, 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列舉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等內容。1993年的《國家安全法》是當時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加上《國防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國家安全法制體系開始逐步形成。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後,世界格局朝著多極化方向發展,國際形勢不斷發生變化。2001年9·11 等恐怖事件後,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更為複雜多變,特別是威脅國家安全的非傳統安全因素日益增多,非傳統安全因素涉及經濟安全、資訊安全、文化安全、網路安全、生態安全、環境安全等多種領域。為適應非傳統安全因素日益增多的新形勢,國家對國家安全的認識逐步發生了變化。2014 年,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重要思想理論,十九大正式將“總體國家安全觀” 明確為國家基本方略之一。同時,國家開始完善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的有關國家安全的各項專門法律,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了1993年制定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制定了 《間諜法》以替代原來的《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制定了新的《國家安全法》,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任務,將國家安全擴展到了非常廣泛的領域。

 

       以前認為只是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等涉及國家安全,其他領域不太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但隨著時代的發展,世界各國逐漸發現,越來越多的領域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要以宏觀的整體角度,全面理解國家的整體安全。在傳統安全領域之上,進一步將國家安全的涵蓋面擴濶至其他重點領域,確保全方位覆蓋,以便符合新時代的需要,保障國家核心利益,保障人民安全。有學者指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鮮明特徵在於“總體”二字,突出“大安全”理念,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對傳統國家安全觀的昇華。

 

       2015年新《國家安全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的概念,即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新《國家安全法》有關國家安全的概念,拓寬了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充分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

 

       筆者認為,總體國家安全觀表述的核心在“總體”,實際是將國家安全擴展到非常廣泛的領域,體現了國家對國家安全的高度重視。總體國家安全觀包括維護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資訊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等各個方面。總體國家安全觀下國家安全的範圍非常廣泛,表明對國家安全產生威脅的領域越來越多,也體現了國家安全問題越來越重要。

 

       新《國家安全法》是有關國家安全的基礎性、全域性、綜合性的基本法律,為中國國家安全提供了切實有效的制度保障。以《國家安全法》為基礎,加上《反間諜法》,以及《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等一系列法律,構成了中國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的新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近年來,全國人大不斷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先後制定了《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海警法》一系列法律制度,修訂了《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防法》等法律制 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二)香港國安法對澳門國家安全立法的影響

 

       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按《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列入《香x港基本法》附件三。《香港國安法》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決定》)而制定。《香港國安法》共六十六條,分為六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香港國安法》主要是針對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國安法》是兼具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三類法律規範內容的綜合性法律。

 

       《香港國安法》通過後,有學者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香港國安法》,那麼是否有需要再通過類似的《澳區國安法》?筆者認為,尚無必要。因為,《香港國安法》出臺有其特定的兩個背景:一是香港回歸23年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始終沒有在香港完成,存在法律漏洞;二是近些年來,香港不斷出現港獨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且愈演愈烈,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特區的特定情況有出臺《香港國安法》的必要。但澳門的情況與香港不同。首先,澳門在2009年即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法》,完成了《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成立了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其次,澳門社會各界始終堅持“愛國愛澳”傳統,社會穩定和諧,沒有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因此,對比《香港國家安全法》的出臺背景看,目前尚無出臺《澳區國安法》的必要。

 

       關於《香港國安法》對澳門的影響,澳門特區政府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認為“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同樣對本澳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和啟示作用。在行政長官賀一誠的領導下,保安當局正在既有的工作基礎上,積極配合特區政府持續健全和完善本澳維護國家安全體系的建設。目前,多項國安配套立法工作正有序推進,專責維護國安的執法機構正積極籌設中,相關執法部署亦持續優化或加強,旨在有效防範和及時制止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和澳門事務的干涉,竭誠為國家和澳門的安全和發展,尤其是當前社會經濟複元和民生福祉保駕護航,確保有效維護國家統一,以及“一國兩制”在澳門成功實踐的累累碩果。

 

       雖然澳門尚無制定《澳區國安法》的必要,但澳門在國安立法完善過程中,可以考慮借鑒《香港國安法》中的合理因素,特別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中還沒有規定的內容,以完善澳門國家安全立法。

 

      (三)澳門特區負有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因實行“一國兩制”,所以新《國家安全法》還沒有適用於澳門與香港兩個特別行政區。但是,新《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因此,依照《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澳門特區依法負有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新《國家安全法》明確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了原則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在解讀時表示,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 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可見,新《國家安全法》雖然沒有適用於澳門與香港兩個 特區,但依然給兩個特區提出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要求,兩個特區需要按照新《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在其自身法律體系內制定並不斷完善與新《國家安全法》相適應或相協調的法律體系。

 

       駱偉建教授則深刻指出,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國兩制”最高原則的保障,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保障。國家主權的行使和國家目標的實現,需要由國家安全來保障。沒有國家安全,國家主權就會受到破壞,國家發展也就無從談起,人民也不能安居樂業。

 

 

二、澳門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2022年8月22日啟動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公開諮詢工作,2023年5月18日,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順利完成 《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修訂,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進一步夯實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根基。

 

     (一)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

 

       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定位是特別刑法,主要規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此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充分貫徹了總體國家安全觀,不僅完善了刑法規定的內容,還明確國家安全的定義,擴大國家安全的範圍,同時明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組織保障及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維護國家安全的一般和特別義務,拓寬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執行機制。修訂後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已不限於刑法的規定,而是包含了涉及國家安全的方方面面的基本問題,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因此,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可稱得上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內容非常豐富,從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體現看,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1. 明確國家安全的定義

 

       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即: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這個定義的表述與中國新《國家安全法》的定義完全一致,不限於原來的七種刑事犯罪,而是將國家安全的定義拓展到非常廣闊的範圍,從而充分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

 

       2. 明確修改國家安全法的定位

 

       澳門特區政府在諮詢文本中明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基本方向,明確國安法律定位、完善相關刑法規定、訂立專屬程序規定、加強防範外部干涉、保障居民合法權益等五個方面,其中第一個方向就是明確國安法律定位,即應積極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使該法成為澳門特區維 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如前所述,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並不僅是一個 《維護國家安全法》,而是一個法律體系,包含一系列法律制度。《維護國家安全法》則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即有關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最基本的內容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法》中予以規定。通過此次修訂,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從之前的單行刑法轉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礎、主幹和核心。

 

       3. 明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尤其應依職權履行下列職責:(1)預防、調查及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犯罪;(2)開展對教育、結社、 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3)向居民提供資訊、宣傳和教育,持續提高其國家安全及守法意識。同時規定,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這些有關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規定,不僅包括預防、調查及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還明確要求特區政府通過各種途徑廣泛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讓居民提高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同時表明了國家安全的重要地位。

 

       4. 明確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保障

 

       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該委員會負責:(1)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2)統籌上項所指事務的執行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分別列席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或其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的會議,履行中央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

 

       5. 明確澳門居民及其他人維護國家安全的一般及特別義務

 

       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須履行下列義務:(1)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2)在擔任法定選舉組織的成員時,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該條第二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須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適用的法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2)在上條所指機 關依法開展其相關工作時予以合作,應其要求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該條第三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選舉或就任公共職務時,須按規範下列人員所適用的法例,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行政長官;(二)主要官員;(三)行政會委員;(四)立法會議員;(五)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六)領導及主管人員;(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八)公務人員。

 

       6. 訂立刑事程序規定

 

       鑒於《刑事訴訟法典》的一般程序性規定未能完全適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隱蔽性和複雜性,因此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章增設刑事程序規定,增訂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專屬程序規則和特別訴訟措施等,從而更能有效實現公正並保障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

 

       7. 設立“預防性措施”

 

       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章增設預防性措施,具體包括“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首先,在第10/2022號法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基礎上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並受具有權限的法官預先許可和檢察院備案方可施行,所獲取之數據受有權限司法當局合法性監督。其次,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由具權限法官審批,准用《刑事訴訟法典》有關告知、上訴和損害賠償等制度,給予被限制之人適切的權利救濟途徑。第三,引入 “提供活動資料”措施,經保安司司長許可,有關實體或個人有義務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執法機構的要求,提供例如在澳門的成員身份數據、在澳門活動數據、在澳門的所有收支明細等。

 

       綜上,對比修改前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貫徹了總體國家安全觀,豐富了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規定了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方方面面的內容,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

 

     (二)完善刑法相關規定

 

       2009年《維護國家安全法》部分規定存在缺漏或犯罪構成有待完善等問題,未能有效回應實踐中各種不法行為的獨特性、嚴重性和危險性,為此,此次修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專門完善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從而嚴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網。具體來看,

 

       1. 完善了分裂國家罪,將分裂國家的手段修改為“藉任何非法手段”

 

       2009年《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要求是“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但實踐中有許多採用非暴力手段分裂國家的行為,有學者指出,分裂國家的行為,有的使用了暴力,有的不一定使用暴力,如策劃、組織分裂國家的遊行。因此作此修改,涵蓋了未採取暴力手段的分裂國家犯罪行為。

 

       2. 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

 

       筆者認為,主要考慮中央人民政府在內地法律上特指國務院,而國家機構還包括人大、監察委、法院、檢察院等一系列國家機構,不限於國務院,因此改為“國家政權”就不會產生上述誤解,從而使得規定更為嚴謹。

 

       3. 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有學者指出,新增第十條規定了教唆或支持叛亂罪,這既符合關於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正犯化”的刑事立法理論以及澳門特區的刑事立法實踐,也借鑒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經驗,以加大對國家安全的保護力度。這裡專門對教唆或支持叛亂的行為予以刑事化,目的是避免這些人逃避法律制裁。需要注意,這裡的“支持叛亂”,按照法條罪狀,是“意圖幫助或協助他人實施第七條、第八條或上條規定的犯罪,而對其給予支援,尤其是藉提供物質、情報或其他方式的支援者”,及“意圖資助他人實施第七條、第八條或上條規定的犯罪,而提供或收集資金、經濟資源或 任何類型的財產,以及可轉化為資金的產品或權利者”,即有具體的幫助、支持行為。

 

       4. 煽動叛亂罪

 

       2009年《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煽動叛亂罪”,僅限於煽動他人去實施“叛國罪”、“分裂國家罪”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三種犯罪行為,或者煽動駐澳部隊成員棄職或叛變。但從香港特區發生的實際情況來看,往往並非是直接煽動他人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而是煽動他人去參與各種騷亂,意圖通過各種騷亂去引發社會動盪,去破壞社會的內部穩定,以此達到癱瘓政府的管治、搞亂香港的目的。為此,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本着居安思危的立法理念,擴充了“煽動叛亂罪”的構成要件,明確規定,凡屬“公 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旨在危及或損害國家的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的騷亂”,只要“按其他法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的,就構成“煽動叛亂罪”。這個罪的修改是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以堵塞法律漏洞。

 

       5. 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改為“侵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屬於國家層面早已明確且廣為大眾接受的概念,故將“國家機密”的稱謂改為 “國家秘密”。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使之非法公開或被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均是侵犯國家秘密的表現。侵犯國家秘密的行為一旦作出,無論是否構成實害,均已具有危險性,因此,“侵犯國家秘密”罪按危險犯論處,行為如產生實際損害,則加重處罰。“國家秘密”將由專門法例另行規範。為配合特區的保密制度立法工作,該罪實際包含了竊密、洩密和相關間諜活動,並將 “國家機密”的表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罪名則改為更合適的“侵犯國家秘密”。

 

       6. 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修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或團體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外國”由“澳門特區以外”的表述取代,刪除“政治性”的表述,並因應“保護管轄原則” 的引入,犯罪行為不再強調必須在澳門作出,以強化防範來自境外的干涉。有學者指出,將組織或團體限定為“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不符合實際情況,實踐中有外國的各種組織或團體,因此按照原來的規定無法有效打擊,需要修訂。

 

       7. 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將聯繫境外敵對勢力作出的如下行為予以定罪處罰:非法擾亂國家中央政權機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操控、破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對國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藉任何非法方式引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仇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並且,進一步界定“聯繫”的情形。

 

       8. 處罰危害國家安全各罪的預備行為

 

       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因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除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外,一律處罰故意犯罪的預備行為。按照澳門《刑法典》的規定,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是犯罪的相關聯階段,預備行為的作出,是為了便利、準備或促進實行行為的作出。而“教唆或支援叛亂罪”,目的在於使從屬於某一犯罪實行行為的教唆、幫助或資助行為得以單獨處罰,理論上稱之為 “正犯化”。按照澳門《刑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教唆或支持叛亂的行為仍不能歸為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也不屬於某一犯罪的預備階段,其預備行為難以界定,故排除。

 

       有意見反對懲罰預備犯罪的行為,有學者指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如不能及時制止和懲治,等待實施時造成危害後果才制止和懲治,無法達到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的效果。筆者贊成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預備行為進行處罰,主要是考慮到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犯罪等犯罪的危害非常嚴重,需要儘早予以防範和打擊,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三、 未來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發展完善建議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修訂後,以《維護國家安全法》為基礎、主幹和核心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充分貫徹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內涵和外延。有學者指出,澳門應繼續為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立法。誠如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主席黃顯輝大律師指出, 完善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工作任重道遠,在當前的國內外總體安全形勢下,“一國兩制”下澳門獨特的治理和文化如何得以保存和傳承,攸關國家長治久安、澳門社會穩定,以及“愛國愛澳”核心價值的弘揚與發展,這是澳門特區和全體居民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式,沒有完成式。

 

       未來,澳門特區應當繼續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逐步完善其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方方面面各範疇相適應的立法,與國家新《國家安全法》配套銜接。

 

       筆者初步考慮,提出如下發展完善建議:

 

     (一)適時擴大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人員的範圍

 

       目前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委員主要以保安司為主,包括保安司範疇的保安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司法警察局局長、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名顧問等,其他司僅有行政法務司司長、法務局局長。行政長官任委員會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委員會副主席。可以看出,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委員範圍還是傳統國家安全的範圍,主要是保安司範疇,不包括經濟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等三個司,即這三個司的人員並不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員。而新《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生態安全、環境安全等諸多範疇,在澳門對 應的是經濟財政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負責的範疇,而這些在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上並沒有得到體現。

 

       《香港國安法》第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可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包括香港全部三個司的官員。

 

       筆者建議,為體現新《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廣泛的國家安全範疇,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在現有人員組成基礎上,增加經濟財政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三個司的人員,即應當包括澳門特區政府全部五個司的官員,以盡可能覆蓋新《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國家安全範疇。

 

      (二)進一步拓寬國安配套立法的領域

 

       由於內地新《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澳門特區政府也意識到國家安全的範圍較以往發生的變化。澳門特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澳門會加快相關國安配套立法。但從目前來看保安司所負責的,主要還是圍繞保安司相關職能所在的領域,其他領域保安司其實難以進行立法。

 

       譬如,經濟財政司主管的金融領域涉及的金融安全是新《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的安全範疇。筆者認為,有必要將金融方面法律的立法工作與國家安全聯繫起來,從國家安全的高度來考慮。再如,三年來新冠疫情對整個澳門的經濟、社會等方方面面帶來巨大影響。疫情涉及生態安全方面的立法,在澳門,衛生局屬於社會文化司管轄的範疇等。目前疫情雖然告一段落,但未來有可能有新的疫情出現,需要社會文化司研究相應規範。

 

        為此,筆者建議,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考慮,將國安配套立法所涉及的領域,逐步擴大到與新《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國家安全領域相對應的各個領域。不僅是保安司,還應包括經濟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等各個領域範疇,只要這個領域範疇的事務可能涉及國家安全,都應當提早通過法律制度予以規範,以符合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