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成果|畢業校友周志凱所著論文獲“法思杯”優秀論文獎


       首屆“法思杯”論文和書評大賽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理學研究所與中國政法大學《法理》雜誌聯合主辦,面向全國(含港澳台地區)法學專業學生、學者的論文和書評比賽。

       本屆大賽共收到投稿600餘篇,經過兩輪評審,論文、書評組各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合設優秀獎(“優秀論文獎”與“優秀書評獎”)10名。

       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畢業校友周志凱所著的論文《威脅權與工具主義懲罰理論》在本次大賽中獲得“論文組”優秀論文獎。

 

 

       論文簡介

       這篇文章關注法律懲罰的正當性問題,即說明國家何以被允許以施加懲罰的方式去對待公民

       懲罰在概念上是一種意圖性傷害行為,這樣的行為通常是道德上不當的,又考慮到道德不當觀念在人的實踐理性之中的獨特地位(道德上的right or wrong的考量優先於其他類型實踐理由),懲罰正當性問題必須首先說明這種通常的不當行為如何才能成為被允許的。本文解決此問題所訴諸的基本原則是“對個體作為權利享有者之地位的尊重”,享有這種地位意味著人有權決定如何處分自己的權利,特別是以何種“價格”出賣這種權利,而他人必須尊重人的這種基本的決定權。

       在一種公共懲罰制度缺失的情況下(本文稱之為自然狀態),權利人將因此享有威脅權,並且這種威脅權是可落實的。到此就辯護了一種個體享有的懲罰權。但是前以論及,要辯護法律懲罰,必須說明國家被允許施加懲罰於公民,然而前面的論證僅僅說到自然狀態下的人有權利懲罰,所以這裏仍然需要一段論證去說明國家如何被允許去懲罰。

       這裡訴諸的基本原則是,當已經存在合理且有效的公共懲罰制度,或者公民普遍願意去建立一個這樣一個制度時,享有威脅權的個體有義務去支持或者建立這樣一個制度。理由在於,個體所享有的基本的救助義務要求他們如此。

 

       進一步的理由是因為這麼一組事實——1)不如此會使得其他個體處於一種特殊危險之中(這裡的危險也可以反向說明公共懲罰制度“合理”的標準);2)(滿足前述兩個條件之一)由公共懲罰制度代替自己行使這樣的權利,代價輕微,且能夠幫助其他人免受前述的危險的影響。所以,公共懲罰制度被允許使用懲罰對待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