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2022級碩士研究生陳鵬於《中國開發區》2023年第1期發表署名文章,並獲優秀論文一等獎,全網下載201次。
以下為原文轉載:
摘要:減刑制度作為一種刑罰執行變更制度,在刑罰執行制度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為此,本文主要從考察國內外的減刑制度入手,介紹國外的減刑制度並將其與我國減刑制度進行比較,明確國外減刑制度對我國減刑制度的啓示,分析我國內地減刑制度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以期為相關工作提供思考與借鑒。
關鍵詞:減刑制度;中外減刑制度;比較;
一、減刑制度的比較考察
(一)國外的減刑制度
1.英國的減刑制度
英國減刑制度也被稱為「良好行為減刑」。根據法律法規,被監禁不到一個月的罪犯表現良好,有權獲得六分之一以上的減刑,是針對刑期相對較短的罪犯實行的。監獄法條例第1185條:囚犯的工作和行為可作為減刑的依據。如果被定罪者有特殊行為,實際刑期超過五天,可根據其工作和行為對其減刑。監獄法條例還規定了減刑後的執行期不能少於監禁刑期的三分之一。這表明,英國的減刑主要由受害者行為決定,減刑也是有限的。因此,並非所有罪犯都有權減刑。
2.美國的減刑制度
美國的減刑制度是一種根據罪犯的綜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的減刑制度,它也被稱為「善時制」,最早是美國紐約州根據囚犯改造的情況縮短刑期的監獄制度[1]。根據該法律規定,如果服刑超過五年,而且表現良好,可以實行減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它不適用於短期服刑的囚犯,減刑也有不超過原判刑四分之一的要求。美國的減刑制度雖然各州的刑法有不同之處,但都以美國法學會創建的《模範刑法典》為基礎。該刑法還規定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緩刑和減刑。(根據美國法律,「減刑」是指縮短和減少緩刑期,但不是調整刑期的手段)。假如犯罪人獲固定刑期在30日以上,在此期間,他們根據監管紀律履行職責,每月可獲得五天的減刑獎勵。減刑決定者是監獄負責人(監獄長或副監獄長)。如果判決發生變化,調查委員會將在監獄長作出決定之前舉行聽證會,以查明真相,聽取各方意見,保護罪犯的權利。綜上,美國的減刑制度並非基於罪犯的良好表現,而是基於各種主觀情況來決定是否減刑。
3.法國的減刑制度
法國的減刑制度是屬於信用減刑,是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在法國減刑體系中起著主導作用。信用減刑,主要是指根據犯罪分子的信用減輕刑罰,實行減刑。司法實踐表明,被定罪者在服刑期間狀況良好。在法官執行判決之前,可以準確計算出犯罪人的減刑幅度及減刑後的獲釋時間,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信用減刑的依據是犯罪者的刑期判決,與刑種無關。在法國,信用減刑基本上是每個人的權利,但為了確保信用制裁的可靠性,增加了撤回程序。撤回程序可分為兩種類型:刑罰期間終止減刑和刑罰後終止減刑。這兩種類型的撤銷在實施主體、撤銷期限、適用條件和效力方面有所不同。
(二)中外減刑制度的比較
1.減刑程序的形式模式
我國的減刑制度與美國、俄羅斯的善時折減制相類似。歷史上,減刑是源於赦免制度而不同於赦免制度。最初,德國和日本沒有與我國類似的減刑制度,只有減刑赦免制度,作為赦免制度的一部分。赦免和刑罰執行制度有所不同。後者受刑法管轄[2],前者通常由國家元首或最高行政機構以法令的形式宣佈和實施。但都是為了改變罪犯的行為和思想,引導他們進步。
2.中外減刑制度的不同之處
第一,性質是不同的。我國的減刑制度一般由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決定,可以在刑事司法制度的框架內加以改變。此外,其他國家的減刑制度與我國現行立法不同,行政法和憲法中有許多減刑的規定,與其他國家不同。
第二,減刑條件不同。我國的減刑制度明確規定,即使判決可以改判,也不能低於原判一半的刑期。同時,它不限制懲罰有罪法官的可能性,也不要求最低刑罰。然而,國外一些國家對罪犯的行為有特殊要求。例如,美國側重於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行為表現。
第三,減刑決定機關不同。在我國,人民法院是決定減刑的機關。其他國家決定根據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最高立法機構和最高行政機構的程序,就減刑提出建議。
3.國外減刑制度對我國減刑制度的啓示
第一,循證矯正是將廣泛的證據實踐模式擴展到法律保護領域之後出現的一個新概念。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西方國家正致力於利用以往經驗數據,併發展一套系統的理論來減少犯罪率。例如,監獄中囚犯的生產活動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他們創造價值,而是學會生產技能。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分子將原材料轉化或加工成服裝,以提高其生產能力[3]。逐步審查改革措施的有效性,直至有效減少街頭犯罪的風險。囚犯的工作和行為可作為減刑的依據。如果被定罪者有特殊行為,實際刑期超過五天,可根據其工作和行為對其減刑。監獄法條例還規定了減刑後的執行期不能少於監禁刑期的三分之一。根據犯罪分子的信用減輕刑罰,實行減刑。司法實踐表明,被定罪者在服刑期間狀況良好。在法官執行判決之前,可以準確計算出犯罪人的減刑幅度及減刑後的獲釋時間
第二,在美國,善行折減制度意味著,如果罪犯能夠繼續行善,執行判決所需的時間可以根據刑期長短而縮短。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因此實施善行折減制度的州有不同的規定。美國的做法一般會開庭舉行聽證,而不是簡單的看書面材料來審理。我國的減刑案件主要由法院裁定,一般以書面審理的方式進行審查,對罪犯知之甚少,美國的減刑程序保護了罪犯的合法權益,而且更加公開和透明。在這一點上,我國可以進行借鑒,這將有助於實現減刑制度的目的。
二、我國內地減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考察犯罪人是否確有悔改表現過於主觀
根據刑法,主要是打擊和評估人的危害行為,而道德才是評價人的意識和心理的機制。執行階段也是接收刑法規制的階段,刑罰遵循刑法的評價機制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對罪犯在刑罰執行階段的要求應符合刑法的目的。也就是說,我們應該降低對罪犯道德水平的要求,提高罪犯懲戒意識的培養。此外,在一個包容的社會規範認知系統中,法律不在於培養道德模式,而在於培養維護法律原則的公民。
(二)考察犯罪人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在實踐中很難操作
刑罰執行機關很難制定考察犯罪人悔過行為的標準。懺悔的條件是罪犯感到羞愧。然而,在監獄里,罪犯不能真正補償受害者,也不能直接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如果強行將罪犯在獄中積極表現與悔罪表現掛鈎,這未免有點牽強。罪犯的教育應遵循階梯式發展的規律,勞動改革的基本條件是糾正。正是罪犯認識到規則意識的重要性並糾正他們的不良行為[4]。換句話說,如果你違反了規則,你將受到社會的懲罰。第二個層次是思想的昇華。也就是說,他們意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傷害了他人,他們有強烈的羞恥感和愧疚感來補償受害者和社會。因此,必須從法律規範的角度完善減刑制度。同時,這種強烈的主觀性所造成的副作用必須通過改進其他方面及時糾正。我們應該共同努力。
(三)法律監督力度不足
減刑制度由於其特殊性,它在促進嚴格執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剛剛加入工作的檢察官缺乏足夠的經驗和自制力,容易受到監獄管理人員的腐化,沒有能力監督監獄管理。因此,檢察機構不確定年輕人能否駐監檢察。另外,年輕人不願意去監獄進行監督。他們認為監獄監督相對無聊,他們沒有機會處理大的案件。在請求減刑的階段,執行部門對要求減刑的罪犯知之甚少,無法向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有效建議。
三、我國內地減刑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減刑法律
我國由於沒有統一的減刑法,全國各地普遍制定地方減刑戰略,且這類戰略很少向公眾公佈,通常僅限於有關部門,在這方面,提交人建議在適當時候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一項具體的減刑法,對減刑標準、適用範圍等進行系統化和規範[5]。為了便於尋求適用性,以便在國家一級規範減刑法。為了避免區域性減刑措施對同一罪犯產生不同的結果,並避免因修改其他法律和條例而改變減刑時間。
(二)進一步細化減刑適用條件與標準
根據現行的司法解釋,根據犯罪者所犯罪行的社會風險程度、刑期的先後順序、財產判決的執行等因素,確定了四項減刑標準[6]。但是「確有悔改表現」這種主觀方面的,儘管它們表明它們可能包含刑法條款,補充說明沒有說明罪犯是否悔改。在回答「確有悔改表現」的問題時,提交人建議使用量化數據,例如參加培訓課程的次數、願意幫助其他囚犯的次數、心理健康評估等[7]。
(三)優化減刑的監督程序
建議檢察官機關的監督權集中在監獄減刑審查委員會的審議階段上,在集中審查之前,將請求減刑的人名單送交駐監檢察人員,駐監檢察人員有權出席聽證會,對審查會議期間的審訊提出意見,將由檢察官對形式和實質進行審查[8]。檢察官可提出糾正建議,關於監獄中減刑請求的資料應附有檢察官的意見。這將確保對整個減刑申請程序的監督,並提高監獄減刑申請的質量,減少法院的工作量,通過監督節省司法資源。
結語
減刑是我國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寬嚴相濟政策的具體體現。有序開展減刑工作可以有效地促進罪犯的積極改造和監獄管理的改進。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減刑逐步法治化化,我們走上了科學化、規範化的發展道路,在促進監獄安全穩定和罪犯改造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但是,當前監獄減刑工作依然存在著考察犯罪人是否確有悔改表現過於主觀、考察犯罪人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在實踐中很難操作、法律監督力度不足等問題,阻礙著監獄減刑工作的進一步發展。本文主要從考察國內外的減刑制度入手,介紹國外的減刑制度並將其與我國減刑制度進行比較,明確國外減刑制度對我國減刑制度的啓示,並針對我國內地減刑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以促進監獄減刑工作進一步法治化、科學化。
文字:張亁昊
編輯:張亁昊
審核:劉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