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陳鵬:《論認罪認罰制度從寬制度下的有效辯護》


日前,我院2022級碩士研究生陳鵬於《澳門社會科學》2022年第2期發表署名文章。

以下為原文轉載:

 


摘要:2016 年我國開始試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過兩年的摸索,終於將認罪認罰制度正式載入了《刑事訴訟法》,在本文之中,分析認罪認罰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結合認罪認罰案件提出本人對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改革思路,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權、選擇權以及正當程式權,落實好有效辯護原則,擴大審前辯護程式,進行辯護前移,最大程度司法公正,維護合法權益。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有效辯護 刑事訴訟 權利保障


引言 

2016 年我國開始試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過兩年的摸索,終於將認罪認罰制度正式載入了《刑事訴訟法》。這是一種全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其設立目的與法院繁簡分流的改革方向一致,都是在推進以審判為核心的刑事訴訟體系,以實現刑事案件審理程式繁簡分離。然而,在認罪認罰全面施行後,該制度嚴重影響了律師的有效辯護,實踐中從「量刑協商」變成了「量刑脅迫」,甚至出現了「不敢上訴、不能上訴」的情況,此外,量刑建議的不規範性、不均衡性,使得律師的法律幫助難以達到有效的程度,在此環境下,一部分律師也開始消極行使辯護權。針對於如何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有效辯護,本文擬通過調查法、文獻研究法、大數據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等研究方式去分析研討。認罪認罰認制度目前還存在諸多需要完善之處,比如在美國,英美的辯護交易是可以超越法律規定的,甚至可以通過辯護來達成協議,甚至刑期還可以在法定刑之下。我們目前的認罪認罰制度還僅僅是在刑期之內的交易,突破刑期在刑期之下去做交易的情

形基本上還不存在。因此,完善認罪認罰刑事司法制度,不僅是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的根本要求,也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背景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讓每個人都能感覺到公平」的理念,是適應社會多元化的司法需要,實現更高水準的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一種制度探索,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缺陷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新生的制度,為了發揮制度更好的價值,我們需要趨利避害,研究制度的弊端,找出合理的解決方式,讓弊端轉化成為優勢,更好的推進社會治理現代

化,更好維護辯護權,更好的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相違背 

「罪責刑相適應」是刑法的基本原則,該原則也直接規定在了《刑法》第 5 條。在此基礎上,刑法應當與犯罪的嚴重性相一致,罪刑相稱。這就意味著,刑罰裁量應當建立在一定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基本之上,量刑應當與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情況與具體刑事責任相對應。一旦突破此範圍,極有可能違背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原則。

然而,認罪認罰從寬與刑事案件的性質、情節、方法、後果、原因、罪過形式、動

機、目的等無關,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否得到認同,其實就是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否公平,而與犯罪、刑事責任本身沒有關係。如果是在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只要認罪,就可以減輕對重罪的懲罰;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公訴機關的建議,就不可以從輕處罰,那顯然是不公平的,是否真正能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讓每個人都能感覺到公平」的理念呢?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因此,筆者認為,認罪認罰就應當從寬,將是否認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為是否能夠從寬處罰的依據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與刑法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二)關於認罰認罰從寬的法律量刑建議不規範 

從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出臺的指導意見來看,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主要有:主刑、附加刑、緩刑等。但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有:1、量刑建議的不平衡、人民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這一問題可能與刑事政策有關,尤其是涉及到涉黑案和職務犯罪的案件。特別是在目前進行的司法隊伍大整頓中,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更是如此。就拿貪污來說,如果是不屬於司法工作人員的,那就可以從輕發落,但是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來說,卻是一種實刑,而且要比其他普通工作人員的罪名要重。這是一種典型的量刑建議所提出的不平衡的判決。2.僅提主刑的量刑建議,而不提對追加刑的量刑建議;對一人犯多罪,僅給出總體量刑建議,但沒有對個罪提出量刑建議,當然,這種情況比較少。

從以上幾個問題我們明顯可以看出,認罪認罰從寬程式,雖然在適用率上不斷提高,相關機關也一直要求提高適用率,例如,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全省刑事案件中,關於認罪認罰適用率從 2019 年 69.59%到今年 1-9 月的 93.03%。4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上問題尚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只有解決了目前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保障被追訴人的各種訴訟權利,不斷提升認罪認罰的品質,才能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生命線,更好發揮積極作用。

(三)認罰認罰從寬將導致控辯雙方權利加劇失衡 

認罪認罰,實質上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在定罪量刑問題上的意見。但是,是否採納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的觀點,則完全取決於公訴機關自己,而公訴機關擁有的自由裁量。即使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有異議或辯解,公訴機關也可以完全不予理睬。甚至可以採取「量刑脅迫」的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動地接受量刑建議。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在刑事訴訟中,辯方是完全由公訴方單方面決定的,而不是控辯雙方之間的「量刑協商」。認罪認罰是一種在法律上關於事實、法律定性沒有爭議的案件。這與美國的辯訴交易不同,它在認定事實、蒐集證據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難度和不確定因素,從而使得雙方能夠進行談判,存在進行磋商的機會。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方佔據了主動權和決定權,從而使控方在量刑時佔據了絕對的優勢,從而造成了控方和辯方之間的權力不平等,顯得更加失衡。

二、辯護律師如何協助當事人正確選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目前的法律規定了兩種情況,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種是盲、聾、啞人和還沒有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種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意見的人。因此,我們不應當一概建議當事人適用認罪認罰程式,而是根據具體案件去適用該程式,那麼,什麼樣的案件應當建議當事人適用認罪認罰呢?

根據近年來的司法大數據,只要當事人認罪,超過 90%的人都會被判有罪。因此,要讓當事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必須要有一個專門且專業的刑事律師,經過全面的審案,通過對案情的分析,判斷出當事人是不可能無罪的,才能提出認罪認罰,從而得到減輕刑罰的懲罰。然而,在經過分析後認定,當事人存在無罪情形或明顯無罪時,就不能讓當事人坦白,否則,就會有律師要求當事人坦白,做出相應的有罪減刑辯護,法院最後被判無罪,淪為笑柄。此笑話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例如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一審開庭審理近40 天的貴州陳建麟案,在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一審宣判,被一審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催收非法債務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四年二個月徒刑的被告人車慶,一直都表示認罪認罰,甚至在其辯護人王興及王振江兩位律師對檢察機關指控的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等均作無罪辯護的情況下,其本人也堅持認罪,並接受檢察機關十幾年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車慶可能從來沒想過,檢察機關指控的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等,其本人都認罪認罰了,法庭竟然一個都未作認定!如果不是有其他被告人不認罪,且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而是其他被告人也像車慶一樣認罪認罰,律師辯護都走過場,搞「形式辯護」,車慶十幾年徒刑的認罪認罰就「得償所願」了!

所以,要使當事人認罪,要有專門的刑事律師協助,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案和分析,得出不可能無罪的結論,並與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達成共識,才能使其認罪。否則,一味認罪認罰從寬,搞「形式辯護」,就是一種不負責的行為。

三、關於「有效辯護」,不同學者的不同解讀

對於有效辯護的含義,學者們將其劃分為廣義與狹義兩大類。廣義地說,是指辯護權利和保障,它包含了聯合國文獻所規定的國際刑事辯護標準,以及歐洲學者所提出的有效辯護判斷標準;而狹義上的有效辯護,是指注重律師辯護的品質,這與某些國家所確定的無效辯護標準是相對應的。

有學者認為,有效辯護是對被告人的辯護權利的充分保障,有效的辯護至少包含三個層面: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主動地行使辯護權利;

第二,被告人有資格委託專業的、能夠進行有效辯護的辯護律師為自己辯護,這不僅包括庭審、執行階段的辯護;

第三,國家要大力推進法律援助,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的充分行使,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底線的法律援助救濟。還有學者認為,從律師執業角度來看,有效辯護是指「律師在被委託或者被委派為辯護人之後,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忠誠、盡職、盡職地行使訴訟權利,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這體現在高效、準確地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辯護意見,與能夠作出最終裁決結論的有權機關進行。具有價值地的溝通,這既包括協商、也包括建議甚至於抗辯」。

筆者認為,對「辯護」一詞的不同含義有不同的認識。如果「辯護」是一個名詞,那麼它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予以充分保障;若將「辯護」理解為動詞,則有效辯護指律師盡心盡職地進行辯護活動。

(一)將有效辯護的「辯護」理解為名詞 

如果沒有辯護律師的參與,被告人難以充分行使辯護權,首先,並不是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學習過法律專業,都懂得如何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被採取強制措施,人身自由受限。律師作為專業法律人士,一旦成為其辯護人,其能夠站在理性的視角從最有利於委託人的角度進行辯護,這樣的理性辯護有利於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因此,「被告有權得到辯護」被認為是一種合法的宣告,其目的是「尋求律師的法律幫助」,從而保證被告的基本權利。從「有效辯護」概念的發展歷程看,「有效辯護」的概念起源於美國聯邦憲法的第六修正案。美國刑事辯護的發展使其從「被告人有權得到辯護」到「被告人有權得到律師的幫助」,再到「被

告人有權得到律師的有效幫助」。由此,有效辯護從獲得辯護發展為獲得律師的有效幫助。美國司法實踐中將該權利解讀為被指控人在任何刑事訴訟的重要階段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除此之外,在聯合國的刑事司法規範中,有效的辯護是「確保被控方平等、及時和有效地得到法律幫助」。

(二)將有效辯護的「辯護」理解為動詞 

有效辯護指盡心盡職地進行辯護活動。之所以我認為要「盡心盡職」而非「有效果」地進行辯護活動,是因為訴訟結果具有不確定性,認罪認罰在實踐中由檢察機關主導,律師往往處於弱勢地位。若過於強調結果,對律師的辯護行為有不利的限制,律師將承認過多的風險。同時,有效辯護是為了保障訴訟程式的公正而不是訴訟結果的公正,因此應關注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是否盡職盡責,而非律師辯護的結果是否符合委託人的預期。而對於律師的辯護工作,可通過主觀、客觀兩個方面進行評價,主觀方面,可以從律師主觀能動性來評價其是否盡職盡責;客觀上,可以判斷律師的辯護品質是否符合一般的執業標準,是否履行忠誠義務。總之,將有效辯護理解為名詞時,我們要充分保障辯護權的實現;將有效辯護理解為動詞時,律師要遵守職業道德,在法律允許的框架範圍內最大實現有利辯護,履行忠誠義務。

三、辯護律師對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根據筆者看來,有效辯護正如上述所言,若將「辯護」理解為名詞,那麼,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的充分保障;若將「辯護」理解為動詞,則有效辯護指律師盡心盡職地進行辯護活動。那麼具體如何做到有效辯護呢?有效辯護有哪些技術方法呢?下麵將結合具體實務進行探索研究。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實現有效辯護的內部條件 

首先,要強化刑事訴訟程式中的辯護。在偵查階段,如果當事人已經認罪,那麼辯護律師還不能只按照法律程式只走過場進行辯護。要抓住一切契機,哪怕只有 1%的希望,也要努力爭取,要主動和公訴人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說服公訴人儘量採納辯護人的意見,爭取不予逮捕。

其次,在審查起訴階段,應儘量做到充分的辯護:事實辯護,事實是否清晰明瞭;證據辯護,證據是否排除合理懷疑;量刑辯護,量刑是否和刑法基本原則罪責刑相適應一致。要敢於抓住認罪認罰適用過程中的量刑協商機會,多溝通,實現量刑最低化目標。

最後,要打到最後一場,決勝於法庭,律師們的主要戰場就是法庭審理,雖然在審查起訴階段,他們已經做出了很多辯護,但有些問題,比如定性、證據、量刑等,公訴人並不認同。雖然被告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並且簽署了法律文書,但是在法庭上,辯護律師還是要竭盡全力地爭取,用自己的專業技術,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辯護觀點。

 (二)要有一雙「火眼金睛」,善於發現案件中的有力證據 

我在實習時,我的師傅辦理了一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案例,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理李某,在沒有取得相關施工資格的情況下,仍然承包某建材開發有限公司的鋼結構施工,沒有組織、執行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未能督促檢查單位的安全生產,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之後,某市人民政府出具了事故調查報告,同意《事故調查報告》中關於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和建議,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處置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後經某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並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在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介入過程中,律師們發現,在案件移送起訴過程中,李某積極參與事故搶救,積極配合公安調查,安撫死者家屬,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按照《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調查、搶險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9且李某積極認罪認罰 ,有自首情節,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賠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會危害性,最終司法機關做出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本案的辯護律師準確地抓住了案件中疏漏的有利因素,通過認真、反復閱卷,發現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中忽略了李某的主動救助行為,並根據李某的罪行和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嚴格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和最高檢「六穩六保」的要求,努力實現政治、法律、社會三方面的和諧統一,從而讓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該案中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同時,也體現了律師盡心盡職的辦案要求。

(三)要善用案例檢索,爭取同類案件類似判決 

2021 年 12 月 20 日,為解決實踐中認罪認罰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量刑建議方面提出了新的舉措。這主要體現在對量刑建議精細化量刑建議的要求,要求量刑建議「均衡化」。10而早在 2020 年,最高院就提出相似性案件需要加強法律適用統一適用。這意味著法院對於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爭議問題須要進行類案檢索,加強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若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法院則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做出裁判。因此,《量刑建議指導意見》所指的「犯罪事實、情節基本相同的案件」,不應局限於案件所在地的同類案件,還應包括所在省份,甚至全國的判例。如此,才能與法院的要求相一致。辯護律師要善於利用案例檢索工具,提前瞭解相似案例的量刑情況,找出能夠支持辯護觀點的判例,適當解釋不同判的案例為何不具有參考價值,及時向檢察機關提出相應意見和參考判例。

因此,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中,如在認定事實、定罪量刑方面存在辯護餘地的,律師在告知當事人各種法律風險前提下,參照類似裁判案件,做出綜合分析,發表辯護意見。通過庭前充分溝通,切實做好量刑協商,加強庭審辯護,提出觀點,為當事人爭取更為有利的結果。

結語 

我國現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屬於新的制度,還在不斷發展,尚不健全,辯護人在辯護中要堅持辯護人的角色,幫助當事人正確運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盡心盡職,充分發揮自身價值,積極檢索,爭取同類案件類似判決,落實有效辯護,各個擊破,內外結合,切實利用好認罪認罰可以從寬這一辦案要求,通過有效辯護工作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文字:張亁昊

編輯:張亁昊

審核:劉安之